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二〇一八年春经亲友介绍相识,同年十月登记结婚,婚后起初租住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套两居室里。二〇一九年初,两人打算换一套三居室改善居住条件,看中闵行区莘庄附近一处建筑面积约一百零五平方米的住宅。当时房屋总价款为六百二十万元,A某父亲拿出二百六十万元作为首付款,直接转入开发商监管账户,其余三百六十万元以A某与B某两人共同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A某与B某两人名下,共有方式记载为共同共有。
婚后头几年,小两口日子还算和睦,每月房贷从A某工资卡自动扣划,偶尔由B某用自己账户补一部分。转折出现在二〇二二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与育儿观念分歧渐深,争吵不断。二〇二三年初,B某搬离共同住处,二人开始分居。二〇二四年三月,A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一并请求依法分割上述闵行区房产。B某答辩称,房屋既然登记在两人名下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自己至少应得一半份额。A某则主张,首付款全部来自自己父亲,房屋理应判归自己,只同意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给予补偿。双方对房屋归属与折价款数额争执不下,矛盾由此激化。
回过头看,A某父亲当年掏出二百六十万元时,心里想的是帮儿子安个家,并没有写任何字据说明这钱是借还是送。也正是这份疏忽,成了日后法庭上最关键的争议点。老人家后来在电话里跟亲戚感慨,早知道要闹到对簿公堂,当初无论如何也会留一句话。而B某这边也有自己的委屈,认为既然产证白纸黑字写了两人名字,自己就有一半底气,没想到法律并不这么看。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A某与B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首付款二百六十万元由A某父亲转账支付,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剩余贷款由二人婚后共同偿还。至离婚诉讼时,房屋市场价值经评估为七百二十万元,尚欠银行贷款三百万元,房屋净值为四百二十万元。
判决结果分三层作出。其一,准予A某与B某离婚。其二,涉案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A某继续偿还。其三,A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八十万元。法院在说理中明确指出,首付款来源于A某父亲,构成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虽有共同共有之外观,但分割时不能简单按各半处理,而应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贡献、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等情况,对未出资一方给予合理补偿。B某主张平均分割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需要说明,八十万元补偿款并非机械套公式得出,而是法院在净值四百二十万元的基础上,结合A某父亲出资占比、双方婚姻存续约六年、B某参与还贷事实以及房屋一直由A某居住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的结果,裁判文书中也会写明这一点。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法官拿到这类案子,最先翻的是几类硬材料。一类是购房时的付款凭证与银行流水,重点看首付款到底是谁的账户转出去的;一类是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确认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共有方式怎么写;一类是婚后还贷明细,看贷款由谁的工资卡在还、有没有对方补还的记录;一类是出资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往来说明或聊天记录,用来判断这笔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还有一类是婚姻关系与分居情况的证据,包括结婚证、起诉状和分居相关材料。
法官内心那杆秤,其实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钱是谁出的,再看名字是怎么挂的,最后看两个人各自为这个家付出了多少。名字写在产证上,只解决对外公示的问题,解决不了内部分多少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多年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几条稳定的倾向性态度。一是约定优先,凡是父母出资时留有书面赠与协议或借款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二是均分为基础、酌定为补充,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登记双方名字原则上推定为共同财产,但出资多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三是坚持综合考量,分割时把婚姻存续长短、抚育子女、家务劳动、过错情况、房屋实际居住都纳入视野,而不是机械地一刀砍。
对同类纠纷,法院一般不支持几种情形。一种是出资方父母在离婚后、诉讼中才补写借款字据,又拿不出此前借贷合意的,法院通常不认定为借款,仍按赠与处理。另一种是主张房屋完全归自己,却说不清对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应否补偿的,法院会责令明确。再一种是试图用一张无对方签字的分房说明直接推翻登记的,证明力极弱,一般不予采信。还有一种,是把父母婚后的部分出资,硬说成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赠与,又没有书面约定的,法院通常按共同财产认定。
庭审里,法官通常会朝这几个方向发问,当事人要提前想清楚答案。第一个问题,首付款是婚前还是婚后支付的,资金来源是哪张卡、谁的名下。第二个问题,父母出资时有没有说过这钱是借的还是送的,有没有写过任何字据。第三个问题,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当时是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为了贷款方便或者表达诚意。第四个问题,婚后房贷实际是谁在还,对方有没有用共同收入补过款。第五个问题,双方分居后房屋由谁实际居住、物业费水电费谁在交。这几个问题答得稳不稳,直接影响补偿数额的裁量。
这类案件的底层逻辑,说到底是在公示公信与实质公平之间找平衡。房产证上写两个人名字,对外保护的是交易安全;但夫妻内部分割时,法院更看重真实的出资贡献和共同生活事实。父母出首付、小两口共同还贷、登记两人名,是当下非常普遍的购房模式,法律既不鼓励出资方人财两空,也不支持未出资方分一半。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各项因素酌定补偿,正是这种平衡的体现,也是上海法院长期坚持的分割思路。
落到具体算账上,法官并非简单地用净值乘以某个比例。常见的做法是,先把父母首付对应的贡献从房屋净值中剥离出来归出资方,再对剩余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部分,结合双方对还贷、家务、抚育的贡献做分割。本案中净值四百二十万元,扣除首付对应的增值贡献后,剩余共同部分按比例切分,再叠加B某参与还贷的返还,最终落在八十万元这个酌定数附近。看明白这笔账,就能理解为什么名字写了两人,却拿不到一半。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父母婚后部分出资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两件事的法律效果,绝不能混为一谈。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A某父亲婚后出的那笔首付款,在没有书面约定的前提下,会被推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进入共同财产范畴。
但进入共同财产,不等于离婚时就各拿一半。因为本案不是父母全额出资,而是部分出资,所以要进一步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方合理补偿。这一条正是本案判决房屋归A某、同时向B某支付折价补偿的法条依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的补偿,适用的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而不是第二十九条。不少当事人甚至个别法律从业者,会把这两处条文张冠李戴。第七十八条解决的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补偿问题;而本案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双方名,适用的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加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的组合。名头不同,说理路径完全不同,写起诉状和代理意见时务必分清楚,否则庭上极易被对方抓住法条适用错误。
另外补充一点,若A某父亲当初留有只赠与A某一人的书面协议,首付款对应的份额可认定为A某个人财产,分割逻辑会更偏向出资方;但本案缺少此类约定,故进入部分出资的酌定补偿轨道。这也提醒所有准备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出资当时留一句话、签一张纸,远比日后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更有用。
从上海本地审判口径看,法院长期坚持约定优先、均分为基础、酌定为补充。对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上海高院曾明确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本案虽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但精神相通,即登记外观不决定内部分配,真实贡献才是核心。这也是为什么同样一套房,换一组数据、换一段婚姻时长,判决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切不可拿别人的调解书生搬硬套到自己身上。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碰到父母出首付、房子写两人名的情况,证据要从零开始搭,分三层来准备。
必备证据是地基,少了任何一项都会让主张站不住脚。结婚证与离婚起诉材料,用来锁定婚姻关系时间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房屋标的与总价;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登记名义与共有方式;首付款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这是最关键的一组,必须能清楚显示钱从A某父亲账户出发、进入开发商监管账户;婚后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证明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购房时的资金往来记录,把出资链条串起来。
补强证据用来加固你的说法。出资来源证明,比如A某父亲婚前的账户余额、取现记录,能说明这笔首付不是小两口的共同积蓄;若是借款,要有借条、转账备注写借款、以及是否有过还款;若是赠与且只赠与自己子女,最好有书面赠与协议写明仅赠与A某一人。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共同账户的流水,能证明B某确实参与了还贷。房屋评估价或同小区近期成交价,是算折价补偿的标尺。
辅助证据起补充作用。双方关于购房、出资、还款的微信或短信沟通记录;物业费、水电煤缴费凭证,证明房屋实际由谁居住使用;邻居、物业、中介的证言;双方收入与还贷能力证明。这些材料单独看分量不重,合在一起能勾勒出真实的生活图景。
有几类材料不仅没用,还可能起反作用,务必避开。手写便条、没有对方签字的所谓分房协议;离婚后才补签的情况说明;临时找人出具的情况证明;片段式的聊天截图;情绪化的大段争吵记录;以及拿不出任何付款背景的现金交付。这些在法庭上很容易被对方抓住破绽,反而削弱你的可信度,建议一开始就别往卷宗里塞。
这里还要提醒一个时间节点,所有银行流水务必到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不要只用手机截图。截图容易被质疑真实性,而盖章版本在法庭上几乎不被挑战。证据准备的功夫要下在起诉之前,而不是开庭前夜临时抱佛脚,越往后调取,材料越容易缺失或被银行清理。
特殊情形
第一种,若A某父亲在出资时,通过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写明该首付款仅赠与A某个人,且房屋虽登记两人名下,但能证明当时是为贷款或政策需要才加名,法院可能认定首付对应的份额归A某个人,只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做补偿,B某能拿到的数额会明显少于八十万。
第二种,若这笔首付款被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性质就完全不同。此时二百六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同时,这笔借款也要由两人共同偿还。结果往往是房屋归一方,另一方既拿补偿又要分担债务,净到手的钱会大幅缩水,和纯赠与情形下的分割逻辑是两码事。
第三种,若A某与B某结婚时间极短,比如不足一年便分居并离婚,且A某父亲无重大过错,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的精神,法院可能更大幅度地向出资方倾斜,甚至判决房屋归A某且补偿数额进一步下调,因为短暂婚姻下共同积累的样态很弱。
第四种,若B某在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持续大额还贷,且能拿出清晰流水证明,那么其对应还贷及增值部分会被单独计算,补偿基数会比普通共同还贷情形更高,A某需要支付的折价也会随之水涨船高。
第五种,若A某父亲出资后,小两口又由B某父母追加了一笔装修款或还贷补贴,形成双方父母混合出资,则进入双方父母出资的轨道,补偿时要同时考量两方来源与比例,结果会比单方父母出资更复杂,份额划分也更需要证据支撑。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第一,起诉前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很多当事人只带产证开庭,结果发现房子早被对方偷偷设了抵押,分割方案根本落不了地,白白浪费一次诉讼机会,还可能错过财产保全的最佳时机。
第二,诉请要写得具体,不能只写依法分割房产。应当明确写清:请求判决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贷款由A某偿还、A某向B某支付折价补偿款八十万元。数字越清楚,法官裁量越有锚点,也避免被认定诉讼请求不具体而补正拖延。
第三,出资性质要提前定性并留证,别到法庭上才临时说这是我爸借给我们的。主张借款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借条、转账备注、此前的沟通记录要形成闭环,离婚后才补的纸证明力极弱,几乎不可能被单独采信,反而暴露心虚。
第四,庭审陈述保持冷静,紧扣出资与登记两个争点,不要被对方话术带偏去吵感情对错。更切忌当庭说房子我不要了、你要多少都行这类被录音固定的话,等于主动放弃抗辩,事后想翻供极难。
第五,房屋价值有争议时,务必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别拖到开庭才说我不认可这个价。错过评估节点,法院可能直接采信对方提供的价格,你再反驳就被动了,折价补偿的基数也会随之失真。
第六,判决生效后对方不配合过户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同时留意对方是否在婚内隐藏、转移财产,如有线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再次分割,时效为三年,证据要尽早固定,勿等破绽消失再追悔。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