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A某与B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是D某的外公外婆。D某是二人的外孙,其母亲E某为A某与B某之女。D某自外地来沪工作,与C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A某与B某见外孙在沪成家,便拿出多年积蓄为D某购置婚房,二人在上海市宝山区选中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积约一百零二平方米,总价款五百二十万元,全部由A某与B某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至开发商账户。在申办产权登记时,A某与B某坚持只写外孙D某一人的名字,C某当时在场并未反对。购房当日,B某(外婆)一时高兴,曾随口对C某说这房子给你们小两口住,除此之外并无任何书面协议、转账备注表明赠与夫妻双方。房屋交付后,D某与C某共同装修入住,几年后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外公外婆常去帮忙带娃,也多次念叨这套房是给外孙安稳过日子的指望,从未把它视作小两口的共同财产。后因双方性格冲突加剧、育儿观念分歧,感情彻底破裂,C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宝山区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且外婆明确说过给小两口住,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市价分割并由D某支付折价款二百六十万元。D某抗辩,房屋系外公外婆全额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对其个人的赠与,与C某无关,不同意分割。双方争议聚焦于外婆那句口头表述能否改变房屋权属性质,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这类看似寻常的祖辈添房,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引发最激烈的权属拉锯,根源就在于那笔出资究竟指向谁,缺乏书面定论。外公外婆的本意是庇佑外孙,却在儿媳口中成了赠与夫妻的凭空说辞,这正是代际出资最典型的风险。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C某与D某离婚;二、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涉案房屋归D某个人所有,D某无需向C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驳回C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了层层分析。先从资金来源查明,房屋全部房款五百二十万元均来源于A某与B某,即D某的外公外婆,产权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D某一人,C某并非登记权利人,亦无出资行为。再从法律性质判断,祖辈出资为孙辈购房并登记在孙辈名下的,依法视为祖辈对孙辈个人的赠与,所购房屋属于孙辈个人财产;C某据以主张的,仅是外婆一句口头表述,既无书面赠与协议,也无转账备注或其他证据佐证赠与夫妻双方,该孤立表述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与出资合意所指向的个人赠与性质。最后从分割范围确认,房屋系D某受赠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不参与分割。C某诉请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判决对房屋归属、折价款、贷款负担均具体写明,双方未就房屋部分上诉。需补充说明,本案系全款购置,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因此不涉及共同还贷补偿问题,与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案件规则并不相同,不可混用。法院同时指出,口头表述若想产生赠与夫妻双方的法律效果,须有更充分证据支撑,孤立一句不足以对抗登记与出资的客观事实。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类案件审理时,法官首先会要求当事人提交几类关键材料。首先要查的是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即A某与B某向开发商付款的银行流水,确认出资主体确为祖辈。其次要查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认产权人仅D某一人还是包含C某。还要查的是祖辈与孙辈之间有无书面赠与协议、出资说明或聊天记录,能反映出资当时真实意思。此外要查房屋实际由谁居住控制、由谁缴纳物业与水电费用,并结合D某结婚登记时间判断购房在婚前还是婚后。把这些材料合在一起,法官内心有一把尺子,可以一句话概括:出资归谁、登记写谁、意思指谁,三者指向一致才定归属,口头的给你们住只是使用安排,不等于权属赠与,这是法官反复向当事人释明的一点。祖辈的钱配孙辈的名,没有倒向夫妻双方的扎实证据,房屋就归孙辈个人。
上海法院处理祖辈出资购房纠纷,长期呈现三条倾向性态度。一是严格区分出资主体,父母出资与祖辈出资规则不同,祖辈出资不当然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二是尊重登记簿公示效力,产权仅登记孙辈一人,无相反证据时推定为其个人财产。三是看重出资当时真实意思,书面协议、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能形成证据链的优先采信,口头随意表述证明力明显偏弱。这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在代际财富传承与婚姻财产安全之间求平衡。外公外婆用积蓄为外孙安家,本意是庇佑后代,而非馈赠一段可能终结的婚姻。法律若轻易把此类房屋纳入共同财产,既悖祖辈本意,也打击长辈为孙辈置产的善意。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借名合意或赠与夫妻双方,法院倾向保护登记权利人即孙辈,这也是当下审判的主流取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理意见也强调,处理婚姻家庭财产应先看财产来源与出资贡献,再结合婚姻存续时长、子女与女方权益综合判断,这套思路在祖辈出资案件中同样适用。法官在个案中还会留意祖辈出资是否附带条件,若有借名或赠与双方的明确合意,结论会随之反转,所以证据才是胜负手。
哪些情形下,配偶关于分割房屋的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一是祖辈全款出资且登记孙辈一人,配偶无赠与双方证据;二是祖辈留有书面说明只赠与孙辈个人;三是房屋由孙辈实际控制,配偶仅居住未出资;四是祖辈与孙辈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房屋实归祖辈,更与配偶无关。庭审中,法官通常围绕具体问题发问:房款到底谁付的,有无流水佐证?产权证为何只写孙辈一人,配偶当时是否知情同意?祖辈有无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婚后房屋谁在住、物业水电谁在交?孙辈夫妻有无处分或约定?这些发问核心,始终是锁定出资与登记背后的真实意思,口头一句话须经证据检验才算数,绝不是谁先开口谁有理。配偶若想翻盘,必须拿出赠与双方的书面证据或祖辈事后明确追认的材料,否则仅凭一句闲话难以撼动登记。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焦点不在房子写在谁名下,而在外公外婆那笔钱到底赠与了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A某与B某作为祖辈,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外孙D某一人名下,该行为依法视为祖辈对孙辈个人的赠与,房屋属D某个人财产。要特别澄清,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调整的是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外公外婆出资写外孙名,不在该条范围,不能套用父母出资规则,这是本案最容易用错条文的地方,不少当事人把父母规则和祖辈规则混为一谈,结果方向就偏了。父母婚后出资若无约定,才按共同财产处理;而祖辈出资本就不落入该条,自然不能套用共同财产推定,这一字之差决定整套房的归属。再看登记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生效,产权登记D某名下具有公示效力。至于外婆那句给你们小两口住,仅是日常随意表述,既非书面赠与协议,也无其他证据印证赠与夫妻双方,依法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赠与性质。通俗地讲,外公外婆掏钱给外孙买的房,只要证上只写外孙一人,又没白纸黑字说送小两口俩人,这房就是外孙自己的,离婚时对方分不走。说句实在话,我办过好些这类案子,长辈随口一句话,离婚时却被对方拿来当证据,教训就在于出资时没把意思写死。最稳当的做法,是外公外婆出资当时就写份赠与协议,写明只赠与外孙个人,并保留好全部银行流水,避免日后扯皮。还要提醒,若祖辈只是出了首付、小两口自己还贷,首付部分仍是对孙辈个人赠与,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属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就还贷部分给配偶合理补偿,并非整套都不分割,关键仍在出资结构与还贷资金性质。再提醒一点,有人误以为房子婚后拿到就自动算共同财产,这是常见误区。婚后取得只是时间因素,真正决定归属的是出资人和登记名义,祖辈全资且只写孙辈一人,时间再晚也改变不了个人赠与性质。上海审判实践一贯坚持约定优先、登记为辅、出资为准,凡有书面约定的基本按约定办,这也再次说明事前留字据的价值。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办理此类案件,证据要搭成完整链条。必备证据包括: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与不动产权证书,开庭须带原件;购房款支付凭证,即A某与B某向开发商转账的银行流水,须到柜台打印带公章版本,不能只用手机截图;外孙结婚登记证明,判断购房在婚前还是婚后;祖辈与外孙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说明出资人与产权人身份关联。补强证据包括:祖辈出资时写明的赠与说明或转账备注,例如备注购房款赠与外孙个人;房屋由外孙实际控制使用的证明,如物业水电缴费凭证长期由外孙支付;能证明出资意思的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辅助证据包括:邻居或物业关于房屋由谁居住的证言;外孙夫妻关于房屋权属的沟通记录;祖辈经济能力证明,佐证出资为其积蓄。需要提醒,有几类材料不仅没用还可能反作用:事后补签的情况说明;临时找人出具的证明;无付款背景的现金交付;情绪化大段聊天截图。这些证明力弱,反而让法官起疑。最稳妥的,是出资当时由祖辈写下赠与协议,明确只赠与外孙个人,并保留全部银行流水,形成闭环。有些家庭用现金交房款,觉得方便,但诉讼中现金最难证明,既无取款记录也无收条,法院很难采信,祖辈出资务必走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这一步省不得。另外,赠与协议签署时间很关键,最好在转账同日或之前完成,避免离婚前夕才补,补的材料容易被对方质疑真实性,法官也会重点审查形成时间。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同样要归档保存,形成从出资到登记的全链条,缺一环都可能影响法官心证。
特殊情形
第1种,祖辈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孙辈及其配偶两人名下。此时登记显示夫妻共有人,法院可能推定赠与夫妻双方,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配偶可主张分割。想避免,祖辈出资时坚持只登记孙辈一人,别因碍于情面而加名,实践中因轻信亲家承诺加名、离婚后悔的案例并不少见。一旦登记两人,除非祖辈能证明当时被欺骗或重大误解才加名,否则很难推翻共同财产认定,所以出资时咬定只写一人最关键。
第2种,祖辈与孙辈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比如外公外婆因限购借外孙名义买房,实际出资控制保留材料,房屋实归祖辈,配偶无权主张,但需拿出借名协议与实际控制证据形成链条,否则仍有风险。实务中认定借名,要看有无书面借名协议、房款谁实际支付、房屋谁占有使用、证件谁保管,缺一不可,单凭口头说借名很难赢。
第3种,祖辈仅付首付款,余款由孙辈夫妻共同贷款偿还。首付部分视为对孙辈个人赠与,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属共同财产,离婚配偶可就还贷部分主张补偿,并非整套不分割,这点最易被忽略。实务中这类半出资情形最常见,配偶常误以为整房可分,实际只能就还贷部分求补偿,诉求写错极易被驳回。
第4种,祖辈在孙辈结婚前就完成出资购房并登记孙辈名下。属孙辈婚前个人财产,无论婚后住多久均不分割,规则清晰,配偶几乎无空间。而且这类婚前个人房产,即便日后加了配偶名,也要看加名是否基于赠与及具体约定,分割时仍会考量原始出资来源,并非一律均分。
第5种,祖辈出资时留下书面赠与协议写明只赠与孙辈个人。最有利,书面锁定对象,离婚配偶难推翻,法院尊重意思自治,争议最小、风险最低,最省心的安排就是出资当时白纸黑字写清楚。很多家庭觉得一家人不用写条,真到离婚才知口头信任最脆弱,一份协议的成本远低于一场诉讼的消耗。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第1,起诉前务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登记情况,确认产权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并查有无抵押、查封、异议登记,避免开庭才发现房屋状态不利,甚至已被对方设立权利负担。尤其要查房屋是否设有居住权、租赁备案等隐性负担,这些会影响后续分割与执行,提前摸清才能从容应对。
第2,不要只带产权证开庭,必须把银行流水、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出资说明全备齐,形成资金来源完整证据链,否则空口主张祖辈出资难被采信,法官不会仅凭口头下判。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也要一并带齐,形成从出资到登记的全链条,缺一环都可能影响法官心证。
第3,庭审陈述聚焦出资主体与登记名义,别被对方引到住了多久、付出多少感情等情绪话题,偏离焦点易丢分,甚至让法官质疑诚信。法官关心的是出资和登记,不是谁更委屈,把情绪收起、把证据摆出才是正道。
第4,切勿沟通中说错话,例如随口说房子也有你一份、以后这房咱俩住,一旦录音固定,可能被对方当赠与双方证据,事前统一口径谨慎措辞,别让一句闲话变成对方筹码。
第5,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一方,要主动举证出资来源与赠与意思,不能只说这是外公外婆买的却无流水协议,举证不能担不利后果。证据意识要前置,别等进法庭才补材料,彼时证明力已大打折扣。
第6,发现对方可能转移处分房屋,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评估申请,错过节点丧失权利,申请执行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财产保全要在起诉时或诉讼中及时提,拖延可能导致房屋被过户或设押,到时执行落空,维权窗口一旦关上很难再开。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