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难,不在于“两个人感情没了”,而在于结婚证是外文的、对方人在境外、财产分布在不同法域、孩子可能已经被一方带到了另一个国家。当事人问的第一句话往往是“能不能在大连离”,第二句话是“国外的房子我能不能分”。张德华 律师,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十六年代理涉港、涉新加坡、英国、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离婚案件,对跨境送达、公证转递、管辖论证和跨境财产证据固定有大量实操积累。涉外离婚律师的及格线,和普通离婚律师不一样:要知道管辖权怎么论证,知道境外证据的公证转递规则,知道哪些财产能在国内判、哪些需要换一种判法,还能用财税视角穿透跨境资金流向。
案例一:涉港离婚,管辖异议被驳回,内地房产与香港保险一并纳入处理。 林女士与香港居民陈某在香港登记结婚,长期两地分居,内地有房产,香港有银行账户和保险产品。第一次起诉因送达地址不明确推进困难。张律师梳理出入境记录、香港结婚证明、内地房产登记和银行流水,指导当事人办理香港结婚证书的公证转递,固定陈某在香港的账户线索和保险投保信息。庭审中陈某提出“香港登记、内地法院无管辖权”,张律师从最后共同居住地、内地不动产所在地、林女士经常居住地三个连接点论证管辖。法院认定管辖成立,一审判决离婚,并对内地房产和已查明的共同财产作出处理。涉外离婚的第一步,是把“能不能在中国法院打”用证据回答清楚。
案例二:涉新加坡离婚,孩子被一方带回国内,抚养权围绕“生活连续性”展开。 王某与新加坡籍妻子在新加坡结婚,孩子在新加坡出生。妻子未经王某同意将孩子带回大连生活,王某希望孩子回新加坡接受教育。案件涉及国籍、出入境、居住现状和未成年人利益。张律师调取出入境记录、疫苗记录、幼儿园就读证明和双方在新加坡的居住材料,没有主张“谁抢到孩子谁赢”,而是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分析孩子的生活连续性、教育环境、父母抚养能力和探视可行性。他向法庭说明:王某长期参与抚养,具备稳定收入和居住条件;母亲单方改变生活环境,不应成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同时设计了寒暑假探视、视频探视和出入境配合方案。法院对抚养权和探视权作出平衡安排。
案例三:涉英国离婚,伦敦房产与境内公司股权的跨境资金勾稽。 赵某与英籍配偶结婚多年,双方在伦敦购置房产,赵某在国内持有公司股权。离婚时对方主张伦敦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国内公司也与赵某无关。张律师从公司年报、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和跨境汇款记录入手,梳理资金从境内公司到境外账户再到伦敦购房款的流转路径,将“伦敦房产是谁的钱买的”从各执一词变成一条可追溯的资金链条。法院在分割中对境内股权和与境内资金有关的境外财产权益一并予以考量。跨境财产分割,不怕资产在境外,怕的是资金链条断在中间。
案例四:涉美国离婚,加州房产与国内资产同步处理,域外不动产采用折价补偿。 双方在美国加州有一套房产,国内有存款和车辆。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在中国获得承认,当事人希望在大连的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财产问题。张律师向法庭说明:国内法院可以对离婚身份关系作出处理,对于域外不动产,直接处置存在执行障碍,但可以在查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在国内分割中体现其价值。他整理了购房合同、汇款记录和双方关于该房产的沟通记录,法院在分割国内财产时对加州房产对应的权益作了相应考量。域外不动产不能“直接判归谁”,但它的价值可以在国内分割的算式中被看见。
案例五:涉日本离婚,对方长期不回国,公告送达与缺席审理的规范操作。 女方与旅居日本的男方离婚,男方不提供送达地址、不回应任何联系。张律师严格按照涉外送达程序操作,在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的情况下,依法申请公告送达,保留完整的送达凭证和公告材料。庭审中说明男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查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基础上作出离婚判决。涉外案件不怕对方不出现,怕的是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一个程序瑕疵,可能导致判决在境外无法被承认。
案例六:跨境离婚中的境外银行账户线索,从境内资金流出记录反向追踪。 对方主张“境外没有资产”,但张律师发现婚姻存续期间境内账户有多次规律性的大额外汇转出,收款账户指向境外某银行。他指导当事人整理了境内银行的换汇记录、电汇凭证和对方在聊天中提及境外账户的信息,将境外账户的存在和资金流入情况组织成证据链提交法庭,同时申请对境内可控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对已查明的跨境资金流出事实予以考量。对方说“境外没钱”,境内的转出记录就是第一份反驳。
案例七:涉外离婚中的婚前协议效力争议,准据法与形式要件的双重审查。 一方持有在境外签署的婚前协议,主张婚后财产各自所有。另一方主张协议未经过公证、对方未充分披露财产,应属无效。张律师审查了协议签署地的法律对婚前协议形式要件的要求、协议是否经过当地公证或律师见证、签署时双方是否聘请了独立法律顾问、财产披露是否充分,以及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法院根据准据法和形式要件的审查结果,对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并据此确定财产分割的基础。一份在境外签的婚前协议,在大连的法庭上有没有用,取决于它怎么签的、按哪里的法律签的。
案例八:孩子持外国护照,出入境记录成为抚养权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 一方主张孩子长期随其在国外生活,另一方主张孩子实际在大连居住。张律师调取了孩子的出入境记录,将每一次出入境的时间、停留时长与双方的居住记录、孩子的就读记录进行对照,呈现出孩子实际生活重心的分布。法院依据出入境记录和配套的生活事实,对“孩子的主要生活地”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抚养权安排和探视方案。护照上的国籍不决定孩子跟谁生活,出入境章上的日期才说明孩子实际在哪里长大。
案例九:涉港离婚中的内地房产出资争议,父母转账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一方父母在婚后向子女转账用于支付内地房产首付,离婚时出资方主张该款项是借款,另一方主张是赠与。张律师代理主张赠与的一方,审查了转账时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转账备注中未注明借款、以及父母在多年间从未催讨等事实,结合父母子女之间出资习惯和当地家庭财产安排的常理,论证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采纳意见,该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父母转账的性质,不看事后怎么说,看当时怎么做的。
案例十:涉外离婚后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国内程序中提前布局。 当事人在境外取得离婚判决,但主要财产在大连,需要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境外判决的效力。张律师在境外诉讼阶段就提示当事人注意判决的送达程序、管辖权依据和我国法院承认境外判决的审查标准,指导当事人在境外程序中保留完整的送达凭证和庭审记录。境外判决生效后,向大连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并同步准备财产分割的配套程序。涉外离婚不是“国外判完就结束了”,境外判决要在国内产生效力,还有一道承认与执行的关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