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律师 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三重资质做一件事:把“税”从一个数字,还原成一套可以辩驳的事实

2026/11/02 09:43:33 查看6次 来源:张德华律师

涉税争议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同时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和财务问题。税务机关的一纸处理决定,背后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和货物流的交叉比对;刑事指控中的“虚开数额”,是一笔一笔加出来的,也可以一笔一笔拆回去。张德华 律师,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的涉税业务覆盖税务行政复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刑事辩护、税务合规与争议解决。纯法律背景的律师能把程序讲清楚,但要把“税”辩明白,需要看得懂账、算得清数、能把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从凭证堆里拎出来。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论证“真实交易部分”与“骗税故意”的边界,争取从轻处罚。 大连某贸易公司负责人被指控通过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三百万元,检察机关认定其骗取国家税款。张德华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笼统地做“不存在虚开”的辩护,而是逐笔比对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和发票流,将存在真实货物交付、交易背景真实的交易从指控范围中剥离出来,仅就开票主体与交易主体不一致但交易真实的部分,展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的论证。同时,他从税款损失的实际数额入手,指出部分被指控的开票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或不具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法院最终从轻处罚。虚开案件的辩护,首先是一场“数额的重新核算”。

案例二:受票企业面临上游税务机关虚开认定,通过行政复议保住进项抵扣资格。 某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张德华 律师审查后发现,上游税务机关对开票方的虚开认定存在事实和程序上的问题,而受票企业与此并无共谋,交易具有真实背景。他协助企业申请行政复议,逐项提交合同、付款凭证、物流记录和出入库单据,论证受票企业属于善意取得,不应承担补税和滞纳金的不利后果。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审理,企业的进项抵扣权益得到维护。上游“定性”了,下游不一定只能认,关键看交易本身能不能被证明是真的。

案例三:虚开税额从五百万元核减到二百余万元,用“三流一致”逐笔筛查。 某公司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机关认定虚开税额五百万元。张德华 律师建立了一张逐票核对表,将每一张被指控的发票与对应的合同、付款流水、物流签收记录和入库单进行比对,把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从指控中剔除。对于仅有发票流、缺乏货物流支撑的部分,再区分是“有真实交易但开票方不规范”还是“无真实交易的虚开”。最终法院认定的虚开税额大幅下降,量刑随之改变。虚开案件的卷宗里,每一张发票背后都应该有一笔交易,没有交易的发票才是真正的问题。

案例四:逃税案中“主观故意”的辩护,把“不懂税”从辩解变成有依据的事实。 某企业被指控逃税,检察机关认为企业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张德华 律师审查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后发现,部分被认定为“隐瞒收入”的款项,企业在账簿中有记载,但计入的科目存在争议;部分“虚列成本”对应的是真实发生但票据不规范的成本支出。他结合企业多年来的纳税申报习惯、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税务机关此前的征管记录,论证企业不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更多是财务处理不规范和税法理解偏差。法院在量刑中对主观故意程度的认定予以考量。逃税罪的核心门槛之一是主观故意,而“故意”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不是从“少缴了税”自动推出来的。

案例五: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首违不罚”与从轻情节,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提交完整合规整改材料。 企业因申报错误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张德华 律师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介入,梳理了企业此前无同类违法记录、错误系对政策理解偏差而非故意隐瞒、发现后主动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等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合规整改材料。税务机关最终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处罚程序中的陈述申辩期,是一个常常被浪费掉的窗口——等到决定书下来再复议,成本和难度都不同了。

案例六: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被特别纳税调整,用同期资料和可比性分析回应。 某企业因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被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面临特别纳税调整和补税。张德华 律师协助企业整理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分析企业功能风险定位,选取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论证其关联交易定价处于合理区间,或至少税务机关选用的调整方法和可比对象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行政复议/协商程序中,调整金额得到重新审视。转让定价争议不是“有没有关联交易”的问题,是“价格像不像独立企业之间会定的价格”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用数据和可比分析来回答。

案例七:涉税刑事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刑事立案前通过税务合规整改争取不移送。 企业因涉税问题被税务机关调查,面临被移送公安机关的风险。张德华 律师在行政调查阶段即介入,协助企业梳理涉税事实、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制定并落实税务合规整改方案,向税务机关说明企业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补救措施和合规建设。税务机关综合考量后,对符合条件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避免了刑事程序的启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有一道门槛,门槛之前的合规整改,有时比门槛之后的辩护更有价值。

案例八:企业注销后被追缴税款,股东以“公司已注销”抗辩,从清算责任和承诺书切入。 某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续期间存在少缴税款,向原股东追缴。股东主张“公司已经合法注销,税款债务已经消灭”。张德华 律师代理股东一方,审查了公司注销时的清算报告和股东签署的承诺书,区分了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承诺对未了结税务事项承担责任等情形,就追缴的范围和股东责任的性质进行论证,避免了股东在法律规定之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注销不是一了百了,但追缴的对象和范围,也要回到清算责任的法律框架里来确定。

案例九:出口退税争议,用单证备案和货物流证据回应“假出口”质疑。 某外贸企业被质疑出口业务真实性,面临追回已退税款和处罚。张德华 律师指导企业整理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装箱单、外汇收款记录和国内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是否真实出口”“外汇是否真实收回”“采购是否真实发生”三条线逐一闭合,回应税务机关对单证之间时间差和第三方付汇的疑问。在行政程序中,部分业务的退税权益得到维护。出口退税案件的命门,是单证之间的逻辑能不能自洽——时间差可以有,但故事要讲得通。

案例十:税务行政复议中程序违法的审查,以“先取证后裁决”原则推动撤销重作。 某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张德华 律师在复议审查中发现,税务机关作出处罚所依据的部分关键证据是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补充收集的,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原则;同时,处罚告知程序中企业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书中未作任何回应。他以此为突破口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程序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涉税争议中,实体问题难打的时候,程序问题往往是最先被忽视、也最容易被验证的突破口。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