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团队常年代理的交通事故工伤行政案件当中,最难啃的一类案件,就是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划分事故责任。郴州地处湘南山区,不少路段监控缺失,夜间事故、肇事逃逸、现场被破坏的情形频发。当事人被车辆撞击之后,肇事司机逃离现场,交警穷尽调查手段,找不到监控、没有目击证人、痕迹有限,只能出具事故证明,载明事故经过,但不认定各方主次责任。很多当事人拿着这份文书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收到的几乎都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高度统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伤者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很多当事人难以理解:我明明是下班路上被车撞伤,交警查不清责任,为什么工伤这条路直接被堵死?结合人社部新规、湖南高院指导观点、郴州中院近年同类行政判决,我们把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破局路径讲透。
首先要分清两份文书的本质差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书是交管部门查清全部事实之后,对各方过错、责任比例作出明确划分,是上下班工伤认定当中优先级最高的核心证据。人社部发〔2025〕62 号第六条直接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 以交管文书或者法院生效裁决作为依据。反向解读,当交管文书没有划分责任时,人社局本身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职权,不能替代交警去推定伤者是次责或者同等责任,这是行政机关不予认定的底层逻辑。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湘南地区人社部门、法院对此把握非常保守,绝大多数责任不明案件,行政复议、一审二审都维持不予认定结论,当事人维权举步维艰。
但在这里必须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错误结论:拿到事故证明,就一定不能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再审指导案例确立了一条重要裁判规则:人社局不能仅仅因为交警没有划分责任,就直接推定伤者承担主要责任。工伤行政案件当中,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需要举证证明伤者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如果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伤者主责,也无法证明对方主责,简单直接不予认定,存在事实认定瑕疵。只是这个裁判口径在湖南落地尺度并不统一,郴州、衡阳、永州各地裁判偏向审慎,不会轻易突破现有证据规则。去年我团队代理一起资兴市电动车下班途中被货车剐蹭逃逸案件,现场属于监控盲区,交警出具事故证明,一审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上诉之后郴州中院没有直接改判工伤,而是发回重审,要求人社局重新开展调查,核查车辆轨迹、碰撞痕迹、走访周边商铺,不能单纯以责任不明一驳了之。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非常明确:责任不明案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但是举证难度远远高于持有事故认定书的常规案件,不能寄希望于行政机关同情伤者而放宽标准。
实务当中,我们一般会给当事人规划两条并行维权路径。第一条路径,优先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起诉肇事方、保险公司,由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当中,结合痕迹鉴定、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等证据,对各方过错和责任比例作出司法认定。一旦民事判决书生效,认定伤者属于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这份生效裁判文书,就是人社部新规认可的责任依据,可以拿着判决再次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是目前湖南范围内成功率相对最高的方案。但这条路径有一个致命短板: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周期长,肇事方逃逸送达困难,案件审理耗时很久,而工伤一年申请期限不会自动暂停计算,很容易出现民事官司还没有审结,一年期限即将届满的局面。针对这个风险,我们的标准操作是:在一年期限之内先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人社局提交书面中止申请,说明事故责任尚在民事诉讼当中确认,申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等待民事判决结果之后恢复审理。这个程序操作合法合规,也是我们处理该类案件的常规方案。
第二条路径,穷尽手段补强客观证据,说服人社局启动实质调查。只有当事人单方陈述,证明力极低,很难打动行政机关。我们需要收集行车记录仪视频、沿街商铺监控、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报告、刹车痕迹、行驶方向记录、目击证人证言、医院接诊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论证事故发生形态,排除伤者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举个例子,伤者正常直行,被后方车辆追尾撞击,痕迹鉴定报告明确撞击来自车辆尾部,正常情形下追尾后车全责,即便肇事车辆没有抓获,结合痕迹证据,可以论证伤者不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反过来,如果没有任何客观痕迹、视频佐证,仅仅口头陈述是对方撞自己,几乎无法实现突破。
很多当事人会混淆两套程序的过错推定规则。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当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法律对非机动车一方有倾斜保护、推定机动车过错;但是这套民事规则,不能直接照搬套用在工伤行政认定当中。人社局审查的核心是有没有法定文书证明伤者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会直接引用民法典侵权编的推定规则。不少当事人拿着民法典条文和人社局沟通,基本无法得到支持,两套程序评价体系相互独立。还有一类情形,事故证明里面写明伤者存在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但无法确认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用人单位经常以此抗辩伤者应当自行承担主责,我们在代理案件中的抗辩思路是:存在交通违法不等于事故主责,关键看违法行为是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在责任本身无法查清的前提下,该抗辩很难实质性反驳。
站在劳动者角度,遭遇肇事逃逸、监控灭失、交警无法定责的事故,第一要务不是被动等待,而是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申请交警做痕迹鉴定,留存报警回执,复印交警全部案卷材料;尽快咨询律师评估方案,判断优先走民事定责还是同步推进工伤程序,牢牢盯住一年工伤申请期限。站在用人单位角度,也不要简单认为只要交警没有定责,工伤风险就永久消失,如果后续民事判决划分责任对劳动者有利,工伤风险会重新回来,企业依然要做好用工风险预案。
这么多年办理这类硬骨头案件,我的感受很清晰:事故证明类工伤案件胜诉概率偏低,但绝非无路可走。新规实施之后,审查标准更加刚性,单纯依靠情理陈述很难取得理想结果,想要突破困局,核心思路就是用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补足缺失的责任文书,或者用司法鉴定、客观视听资料构建扎实证据链,打破事实不清的僵局。这类案件程序节点环环相扣,一步延误,就可能永久丧失工伤维权通道。
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