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非法拘禁缓刑辩护 最终判处缓刑

2017/01/19 15:07:03 查看627次 来源:周涛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覃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取得覃某本人的同意,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覃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审调查情况,我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覃某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其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覃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覃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武汉工作,2012年7月20日从网上看到招聘广告从武汉被骗到永州。之后一直被传销组织控制,通过考察、讲课等形式对其洗脑,进行精神控制。覃某本人只是想找工作而被骗到传销组织,他本人人身自由都被控制着,自己也被传销组织骗了3900元,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在本案中,覃某自己并没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想法,之后看管钥匙防止他人逃跑完全是根据上级的指示而为,在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双重控制下他无从反抗也无力反抗。在整个过程中,覃某均是听从上级安排,其行为是被动的,在主观上没有明知是犯罪行为而为之的故意,故其主观恶意程度不大。

二、 被告人覃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覃某本人是因为找工作而被骗到传销组织,继而被传销组织控制,他不是传销组织的头目,也不是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谋,他只是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在上级安排下看管钥匙防止他人逃跑,要不是被骗到传销组织,要不是被传销组织控制着自由,覃某根本不可能参与到传销组织的犯罪中来。覃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因此覃某在本案中应该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覃某是初犯,也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第一,被告人覃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武汉工作,表现一直很好,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第二,被告人覃某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看管钥匙,防止他人逃跑,具有临时性、随机性、偶然性的特点。

四、本案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覃某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没有打骂过受害人,只是负责看管钥匙,同受害人聊天,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被告人覃某具有真诚悔过,当庭认罪等酌定从宽情节。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是在传销组织的身体控制和精神控制下发生的,被告人覃某成了传销组织的牺牲品。虽然其参与了本次犯罪,但其主观恶意程度不是很严重,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很大,且是从犯,有真诚悔过、当庭认罪等情节。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覃某免于刑事处罚,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挽救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是根据法庭调查确认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提出,请合议庭充分考虑采纳。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周涛律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