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的医疗纠纷代理案件

2017/01/19 15:07:03 查看695次 来源:周涛律师

一位72岁的老人因肺气肿住院治疗,住院12天以后因为脑出血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觉得自己治疗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死者家属委托我代理本起案件,通过查阅相关病历、咨询心血管方面的专科医生和呼吸道方面的专家,确定了代理思路,最终为家属赢得了可观的赔偿。(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接受黎某等人的委托,指派周涛律师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诊疗行为中,对患有心血管疾病的老年患者侯德秀长期、大剂量的使用纳洛酮,使得患者血压飞速升高,造成患者脑出血死亡。被告作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应当知道纳诺酮对于患有心血管疾病病人应该慎用。而且该药的常用剂量为0.4-0.8mg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液稀释静注,但被告每次使用纳诺酮用量为2.4mg,而且每天静推2次。由于被告长期、大剂量的滥用该药,最终诱发了患者的心血管疾病,造成患者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被告明知患者有高血压病史,却未在诊疗行为中开具任何降低血压的药物,而且在日常监护护理中忽视该病,导致患者脑出血死亡。

三、患者于2012年5月12日7点30分左右发生脑出血,但被告过了一个多小时才进行抢救,拖延了最佳治疗时间,抢救处置不当,过错明显。

四、被告在患者去世后,擅自修改相关病历资料,掩盖自己的过错。2012年5月1日体格检查血压180/90mmHg有明显篡改痕迹,而且与护理记录单中130/90mmHg明显不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被告篡改病历资料,过错明显。

五、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赔偿费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代理人认为,被告在诊疗行为中过错明显,而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代理人:周涛律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