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2019/10/19 10:52:48 查看1092次 来源:刘洋律师

  自愿离婚协议书

  男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 与女方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浦口区泰冯路69号天华绿谷庄园019幢2单元804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浦口区大桥北路37号108室房屋归男方所有。房屋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年内办理,男女双方协助办理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女双方各自负责。

  (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由男方偿还上述两套房屋的银行贷款。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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