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2019/10/19 11:04:56 查看1227次 来源:刘洋律师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但是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还是会以缺席审判的方式判决离婚与否的。

  三种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1、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二年,或故意不出庭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并在申请书中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婚姻关系,不论是否撤销失踪宣告,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均不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如果宣告失踪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于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配偶,如果要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3、一方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并且可以合法地继承被宣告人的遗产,当然如果日后发现原配偶没有死亡的,遗产要返还。

  一方下落不明,诉讼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但是,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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