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华律师讲法律故事之《匆忙结婚的代价》

2019/11/13 19:51:30 查看1247次 来源:孙国华律师

  匆忙结婚的代价

  巨鹿某村大龄青年小张,看到和自己同龄的朋友都已经结婚生子,而自己还是孤单一个,就想尽一切办法征婚,交友。通过网络,小张还是真的找到一个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女子,随之二人陷入热恋之中。结过十几天的网上聊天,小张和这名叫小王的女子便相约见面。

  二人见面以后,小张立马就被小王的气质和美貌折服,要求尽快和小王结婚。小王也愿意和小张确立关系,但是提出了十万彩礼的要求。小张没有丝毫犹豫答应了小王的要求,也提出了必须办理结婚证的要求。小王答应以后,就让自家的叔叔带着户口本来小张家。在这期间,小王和小张就已经同居生活。

  小王叔叔来了以后双方按照习俗办了订婚,也领取了结婚证。小张也将彩礼亲手交给了小王,两人约好履行结婚,去南方度蜜月。小王也答应小王把这十万元彩礼先存起来,以后一起做个小生意。小张对小王的表现彻底折服,又拿出来20000块钱交给小王,让小王掌管自己的财政大权。

  结婚十几天以后,小王说去县城买东西,直到天黑小王也没有回到小张处,从此以后杳无音信。小张再也联系不到小王。小张到公安机关报案寻找小王的时候,经公安机关上网核对才知道小王的身份证,户口本都是伪造的,根本就没有小王这个人。自此小张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公安机关对该案件也立案侦查。

  可是,双方也办理了结婚证,结婚证可是真的。小张就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小王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法院裁定驳回了小张的起诉,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

  案例解析: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后来小张又重新按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撤销了小张的结婚证,但是被骗的十万块钱至今未能追回。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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