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华律师讲法律故事之《彩礼钱引发的官司》

2019/11/13 19:55:22 查看1063次 来源:孙国华律师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最有力的法律武器,要想知法、懂法就得学法。知法、懂法才不会违法、犯法。懂得用法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当前我国已步入法治社会,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一个法治环境基础,少不了生活在其中的民众,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基础中的基础。

  眼下规矩越来越多,法律也越来越健全,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仍有部分公民未能了解法律规定,仍然按照风俗习惯从事民事行为。虽然新的民法总则将风俗习惯列到了法律当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风俗习惯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才导致有些情况合情但不合理,符合风俗习惯但不合法,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我开办《孙国华律师讲法律故事》栏目的中心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更多的普通群众能够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在我从事20多年法律服务工作以来,深切体会到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想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迫切。所以在巨鹿县司法局全力支持下,在“巨鹿那些事儿”微信平台开办这一普法栏目。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用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让各位读者能够懂得遇事如何通过法律实现自我保护、自我维权。

  彩礼钱引发的官司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全部采用化名)

  巨鹿县某村的牛某某已超过了结婚年龄,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县内某村的离异女孩吉某某。双方经过几次接触后, 牛某某感觉双方脾气性格比较适合,愿意尽快和吉某某结婚。但是吉某某觉得已经离过一次婚,想多交往一段时间,不想轻易再次结婚。可是双方父母都愿意他们尽快成家。在父母催促下,双方在2015年农历10月订婚。订婚后男方多次催促和女方结婚,女方希望多交往才可以再婚。后再媒人的撮合下,双方都同意先举行结婚仪式,以后在领结婚证,随后双方就准备婚礼。

  女方提出,因自己系再婚,与前夫生有一男孩,这次结婚打算带往牛某某家,女孩让牛某某给孩子开口费、拜钱、彩礼款等各种费共计5万多元。牛某某为了尽快成家,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女孩的要求,并四处借款筹够了彩礼。男孩将彩礼款通过媒人手交吉某某和其兄。

  结婚后双方在一块生活没多长时间,因共同爱好,生活习惯等各方面原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女孩提出分手,牛某某当然不同意,感觉女孩是自己明媒正娶媳妇,而且自己又花费了巨额彩礼,不能说分手就分手,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是女孩根本没在给牛某某机会,直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因此牛某某找到了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咨询,考虑到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且举行结婚仪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所以双方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牛某某可以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要求女孩退还彩礼款。后牛某某多次让媒人调解,打算和女方和好,遭到了女孩拒绝。因此牛某某一纸诉状将吉某某告上法庭。

  巨鹿县人民法院立案后,通过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走访,了解证人。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牛某某和吉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解除婚约后应返还彩礼。经媒人出庭作证证明给付吉某某的彩礼款数额,要求吉某某和其兄共同退还牛某某彩礼43600元。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吉某某和其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牛某某彩礼现金43600元。该判决作出后,因吉某某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通过调卷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法驳回了吉某某上诉请求,维持了巨鹿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吉某某仍不愿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牛某某通过申请执行,终于将彩礼款讨回。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