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7:21 查看632次 来源:项天赐律师
一、离婚后财产再分割及子女抚养费问题
问:我今年3月和丈夫写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实在是不堪忍受无耻的他,时时还对我家庭暴力。当时我为了快点离婚把所有共同财产(价值五六十万)都给了他,而且女儿也由我抚养,他一分抚养费都不付。我现在很后悔,我在婚姻中不是过错方,却承担了这么多,法律保护这样不公平的离婚吗?我能否向法院起诉重新分配财产?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首先,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双方自愿协商后对他们之间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及承担的协议,该份协议受到《婚姻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及相关解释的约束。《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就算这种分割方式对你现在而言不公平,但是这份《离婚协议》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你无法轻易推翻这份《离婚协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你丈夫在和你离婚是有上述情形的,你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你无法要求重新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在该份《离婚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你都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只要《离婚协议》的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话,该份《离婚协议》当然有效,对其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你是不能主张重新分配的。
当然法律也不是无情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这些措施难免在实际的生活中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或是生活困难方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综上,夫妻在离婚时应当谨慎,不能意气用事。否则,在当时因一口气而痛快签下的字,会变成一生的痛。
二、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
问:我在2004年经人介绍与王某认识并相恋。在2005年时,我为了表示诚意与未婚妻王某在婚前作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我将一套住房送与女方王某;对其他的财产均无约定。我们双方因此还到公证处对这份《婚前财产协议》作了公证。但是没想到,在作了公证后,王某确始终不肯与我结婚。这种状态持续了5年。2010年6月份,王某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给付曾在约定中承诺的住房。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在双方结婚登记前提前对婚前财产约定进行公证。结婚登记之后,夫妻双方在发生财产纠纷或离婚时,该约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在你的案件中,虽然你和王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作了公证,但是该份《婚前财产协议》仅约定你要将你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给王某,而未就双方的其他财产进行约定。因此,该份《婚前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赠与协议,而非字面上所讲的,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再则,该份《婚前财产协议》并非单纯的赠与,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由于你和王某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的生效条件无法成立,因此该份《婚前财产协议》在你未与王某结婚登记前是没有生效的。
当然,如果这时王某仍和你去办理结婚登记的话,该份《婚前财产协议》仍会生效。但按目前的状况来看,只要你拒绝和她办理结婚登记的话,该份《婚前财产协议》必然会因生效条件无法达到而无法生效。最终法院只能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