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7:21 查看967次 来源:项天赐律师
一、丈夫在妻子怀孕期能提出离婚吗?
问: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我和我的老公结婚才半年,因为感情不是很好,特别是最近我怀孕了,他要求我作人流,而我不愿意。并且不管我怎样说,他都要求要么离婚、要么人流。我想问一下律师如果我答应离要他跟要离婚,我老公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跟我离婚,法院会让我们离婚吗?
项天赐律师答复:你的这个事情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怀孕期妇女的离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在你怀孕期间,你老公是没有权利提出离婚的。
但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强制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再者,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无权干涉的。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因婚姻解体的遗留问题,完善婚姻的法律公平救济制度,尽量将离婚当事人,尤其是给无过错方当事人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点,以体现法律所坚持的公平在正原则。
在你的这个事情中,如果你夫妻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那么可以由你(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事实,裁判你们离婚。
二、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姓氏吗?
问:去年7月份,我与丈夫李某协议离婚了。3岁的儿子由我抚养,但李某自从离婚后就一直未给任何的抚养费,我也一直找不到李某。我认为孩子由我抚养就应该跟我姓。因此今年8月份,我就到派出所说明我丈夫找不到的情况后办理了儿子的姓氏变更手续。请问如果李某以后出现了,他有权利要求把姓氏变回来吗?
项天赐律师答复:根据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另一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须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无效:“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上述的两个规定,如果你与李某离婚时未约定孩子的姓氏问题,那么即使派出所已经变更了孩子的姓氏,但李某仍可以以你未与其协商或达成一致意见,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为由向法院诉讼。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恢复孩子的姓氏。
然而如果孩子在改姓后跟你生活的时间在较长的情况下,如超过两年以上,且李某在这段时间内都没有任何的异议的情况下,那么再次更改姓名,很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带来伤害。因此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慎重考虑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原则,就算李某在这时表示不同意,那么法院也会不支持李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