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7:21 查看1345次 来源:项天赐律师
一、夫妻未出资,婚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问:我和我妻子是在2005年登记结婚的。我们都是打工的,月收入仅1000元左右,仅够勉强维持生活。2009年,我的父母考虑到我的年龄大了,又没有自己的房子,就出资18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给我,产权证上仅登记我的名字。到了2010年,我妻子突然提出要离婚,并要分割这套新房。请问,我妻子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吗?
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若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那么如果你的父母在为你购买这套房子时,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表示明确赠与给你的,那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便仅属于你一人所有,你妻子是没有权利分割的;如果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或没有证据证明是单独赠与你的,那么该套房子应作为你父母对你们夫妻的赠与,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妻子依法有权利要求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办案远比法律条文复杂。一般来说,父母自愿出资为子女购房,存在一个隐含的前提,即希望小两口和和美美过下去,一旦小两口离婚,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了,他们也就不愿意将自己的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所以,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一般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对于产权只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无论子女是否结婚,都是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律师建议:父母赠房最好写明赠予的对象。如果你的父母在出资购房时,与你及你的妻子写一份有关购房资金来源的说明,并明确指出该赠与是给你个人的,同时保留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的书面协议书,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既伤感情又伤钱财的纠纷发生。
二、断绝血亲关系及赡养祖父母问题
问:我叫李小强,我父亲李大强与母亲王君在1978年结婚。我父亲是我的祖父李锋与祖母蔡月的独子。因我父母在外地工作,所以我自出生后便随祖父母生活。1998年,我祖母死亡后,我祖父不顾我父亲的反对,硬是取了一年轻女子为妻。因此,我父亲一气之下与我祖父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两人不再往来。2009年的时候,我祖父重病,继祖母也离他而去。现在我祖父要求我父亲承担赡养责任,但我父亲以已断绝父子关系为由,坚决不同意赡养,并讲我是我祖父养大的,要求我去承担赡养责任。请问:我要去承担赡养我祖父的责任吗?
答:首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自然血亲是基于天然血缘关系所形成的亲属关系,不能人为的解除这种血亲关系,因此你父亲与你祖父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你父亲因你祖父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而主张不履行赡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履行对你祖父的赡养义务。
至于你是否对你祖父有赡养义务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除非你的父亲已经死亡,否则,你即便是由你祖父母抚养的,也没有法定的对你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该义务仍由你父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