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09:36:47 查看9163次 来源:赵磊律师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 由】虚假诉讼罪
【受理阶段】二审审判阶段
【基本案情】
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姜某多次签订借款协议,后因被害人未按期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人与被害人又多次展期签订新的协议,形成新的本金。
2009年12月2日,李某持7份“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姜某履行偿还义务。法院经过多次审理,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5年年初,姜某报警,认为李某起诉的7张借条中有两张借条到期未还,再加上本金和利息后形成了新的两张借条,但是起诉时李某却捏造这四张借条相互独立的事实,并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指使他人提供虚假供述,最终法院依据虚假供述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后李某上诉。行仁律师于二审审判阶段介入案件,最终案件成功发回重审。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经过与李某沟通及阅卷发现,李某与姜某之间签署过大量借条,欲查清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应该从源头出发。于是对李某与姜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还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行仁律师经过对几十份借款协议及其还款情况的详细梳理发现:一、姜某声称重复的两份借条,其借款来源完全不同,一份来源于二人最初始的借款,另一份来源于第三人债权转让;二、两份协议中,姜某多次声称其持有的一份协议上记载了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利息计算方式能够得出另一份协议的金额,因此二者是重复计算的,但是行仁律师发现姜某声称的计算方式与借条本身记载的计算方式并不完全一致,不能排除该两份协议是独立协议的可能;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虽然李某存在指使证人作出虚假供述的情况,但被指使的证人的供述并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行仁律师以此做重点论述,形成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最终得到法院认可。
【案件结果】
二审法官采纳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案件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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