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9/12/06 16:33:29 查看1997次 来源:王洋律师

  案例:王某向法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欠款1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为:被告卫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2017年期间被告卫某在开超市,从原告王某所开的商店进货等货物。后被告卫某向原告出具“今日欠货款10万元,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7日”的欠条一张。

  庭审中,王某无其他证据,仅向法庭递交了欠条复印件一份。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告王某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案应由原告承担买卖事实和欠款事实构成的举证责任。王某仅凭欠条复印件,向本院主张由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且又无其他发货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故对原告王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综合认定。

  《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综上,复印件只有和原件核对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本案中该复印件对方不认可,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在遇到这类案件时,要注意收集能够与复印件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等能够证明该欠条系被告所写的证据。不然一旦证据准备不充分,到了法庭中就会使原告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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