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被假戏真做

2017/01/19 15:07:47 查看233次 来源:杨君强律师

2009年,李某某因急需资金,向某公司咨询贷款事宜,被告知可通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获得银行贷款。经该公司介绍,李某与孙某于2009年5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买卖形式的贷款、原告将月供付给被告、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告名下的该房产过回自己名下。

2009年11月2日,李某、孙某双方按上述《协议》签订了编号为《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载明将坐落在红桥区的房屋过户在孙某名下,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将首付款39万元等各种税费,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签订合同时,孙某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90万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孙某未实际给付李某购房款,房产仍由李某占有、使用。2015年8月1日,因李某逾期还贷,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腾房。杨君强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认为该案,属于案中有案。

孙某虽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权属证明,但 双方在房管局签署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因此因无效协议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腾房诉讼中,杨君强律师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然后向红桥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经过杨君强律师的努力,法院最后确认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孙某应待李某还完贷款后配合其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最终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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