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老伴去世后银行存款怎么取出来?

2020/01/15 10:32:15 查看980次 来源:陈利清律师

  理和法律按:

  今天(1.9),理和法律团队陈律师会同吴江法院两位法官前往吴江平望,帮助一起继承析产案件中的当事人前往银行解封存款,同时取款分配给各继承人。本来是一起案件中的收尾工作,虽然也预想到会有略微的障碍,但现实总是让人大跌眼镜。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用了三个多小时才解封完成后,又让我们等了将近两个多小时,银行工作人员说有两张存单已经批了可以取款,但还有一张省里不批。如此事情僵持,时间耗去,现场有人打了媒体来采访,后某银行答复说可以取了。此情此景,让陈律师想起了几年前办的一起银行取款案,也是同样的情况,有了法院裁判文书,但银行拒不放款,在此贴出当时那个案件的情况,希望这类事情不要再发生了!(注:今天的某银行跟当年王老太案件中的一家银行虽然支行不同但是同一家银行)

  【案情介绍】

  王老太,1940年代生人,老伴过世后,遗留下在老伴名下的银行存款若干元。王老太去银行取款,银行表示需要公证书——证明该存款由王老太个人继承。王老太去到公证处,公证处表示需要提供她老伴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生存证明或死亡证明。问题即卡在了王老太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王老太老伴同样是1940年代生人,其父母早在1950年代就去世,且未留下墓碑,没有死亡证明王老太便无法做公证,也就无法取出存款,事情陷入死循环。

  王老太带着这个问题遇到我时,非常焦急,当时我还是实习律师。

  【案情分析】

  王老太的障碍在于其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如果坚持公证,这基本是绕不过去的,经查阅相关规定,在《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里有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同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一样,都是储蓄机构支付存款的凭证,因此初步判断走法院途径,获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即可取得存款,且这一途径比公证还要省费用。要走法院途径也绕不开王老太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问题,唯一可以钻的空子可能是用其他证明来代替——这也建立在法院在立案时对这个证明不像公证处要求那样严格,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个预判是正确的。

  【本案关键】

  承上分析,本案关键在于取得王老太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在接受委托后,我和王老太去了他老伴父母生前的户籍地(现已动迁,属苏州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的派出所,得知我国的第一次户口普查是在1964年,之后才有户籍登记,而王老太老伴父母早在1950年代就去世。随后我们又去了动迁后的居委会,欲找证人证明王老太老伴父母确已死亡的事实,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不能开这个证明,但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线索,去找当年大队里的老会计,这个人是比较德高望重的,其证人证言比较可信,若我们取得此证明,居委会愿意在证明上盖章。后来经过一番波折,终于找到老会计,消除了他的疑虑,一再说明不会对他产生影响,才写了证明。拿到证明后去法院立案很顺利,接下来和法官、王老太和他的几个儿子约了时间,就拿到调解书了。

  【插曲】

  拿到调解书后,王老太去两家银行取款,但柜台人员均不配合,说只能凭公证书才能取款,王老太又开始急了,我安抚她的情绪,说明这只是柜台人员不懂,不是调解书没用。我开始帮她反映她的问题,后来写了两封信给两家银行的负责人,不久之后,两家银行都通知王老太取款,王老太终于高兴了,打来电话向我报喜,我也为她高兴。

  【启示】

  本案王老太的遭遇并不鲜见,网上随便一搜就能搜到相关的报道。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在公证处公证遇阻,可以考虑去法院做继承析产,就王老太这个案子而言,诉讼费也比公证费便宜。

  另外,怎样才能避免遇到王老太的遭遇呢?

  立遗嘱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下面就讲一讲立遗嘱的几种方式及注意点。

  目前有五种立遗嘱的方式。

  1、公证遗嘱。

  效力最强。

  需准备:(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从派出所复印的户口底册(记载被继承人及配偶和所有子女在一起的户口信息档案);

  (3)被继承人、配偶及所有子女的人事档案,一般退休职工档案在苏州市齐门路166号苏州市退休职工档案管理中心,本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在原单位。如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联合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父母的生存状况证明。1950年前死亡的可提供墓穴证明或墓碑照片。

  (5)遗产凭证(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股票、资产清单等)

  (6)所有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起到公证处办理

  (7)其他,详询各具体公证处。

  注:公证费按照遗产现值:20万元以下按1.2%、20-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1%、50-5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0.8%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自书遗嘱。

  注意点:(1)遗嘱人亲笔写;

  (2)签名;

  (3)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注意点:(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其中一人代书;

  (3)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字。

  4、录音遗嘱。

  注意点: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注意点:(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还有一种遗嘱见证,由两名律师审查立遗嘱时的各项要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事项是否合法、见证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等),同时还要录像,其优点是律所会就委托见证事项存档,能有效减少今后发生遗嘱纠纷的可能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