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一则案例

2017/01/19 15:08:44 查看242次 来源:许永胜律师

   现如今,信用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亲密伙伴”。在一定范围内,它甚至已经替代了传统的现金流通形式,满足人们快速消费的欲望。但如果盲目消费而且迟迟不予归还银行欠款,对银行的催收也屡屡不予理睬的话,是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201465,巫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巫山某银行的报警电话,称家住巫山的女子罗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9万余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

   当天,罗某在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部门接受询问并供述了犯罪事实。警方调查后得知,20112月和9月,罗某分别在该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和8万元的信用卡。自当年413日至2014217,罗某以取现、套现、消费等方式透支99182.36元。从2014221起,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但罗某拒不还款,发卡银行于是选择报警。2015226,罗某偿还了之前透支消费的欠款本息。

 

   巫山县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达到99182.36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罗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罗某在法院宣判前全额偿还了所透支的全部本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律师提醒:国家对于信用卡犯罪的处罚是较严厉的,对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在使用信用卡时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理性消费,切不可盲目刷卡导致透支金额较大无法归还,更不可恶意透支。本案罗某明知没有能力偿还仍透支用于大笔消费,主观构成恶意欺诈,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但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决适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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