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一个烟头酿成的森林火灾【荟萃律师】

2020/03/04 16:57:31 查看1187次 来源:孙火平律师

  据吉水新闻报道,2月24日吉水县黄桥镇云庄村某山场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很大的损失。案件侦破后,犯罪嫌疑人XXX表示非常后悔、很内疚,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注意防火,提高用火防火意识!

  【失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构成失火罪。严重后果即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或过火林地面积四公顷即60亩(1公顷=15亩)等,则构成失火罪立案追诉标准。依照《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派员现场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确定损失等。

  现在正值干燥天气,处于火灾易发、高发时期,无论在家还是在户外,均应注意防火,杜绝在户外用火。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希望基层村委会或社区做好注意防火宣传工作,特别是在火灾易发地段,设置防火标志,杜绝火灾发生。从而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做到“注意防火,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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