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2020/03/22 12:27:45 查看1175次 来源:孙火平律师

  一、鞠某长工伤赔偿案

  申请人鞠某长于2013年3月至2016年11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杏严煤矿从事井下采煤作业,职业岗位为井下大工,长期接触粉尘有害物质。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经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编号:JASCDC20170428050)为“煤工尘肺贰期”;2017年9月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人社伤认字(2017)第3-4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职业病尘肺贰期属于工伤。2018年我代理申请人申请仲裁,同年8月13日劳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4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万元,伤残津贴每月3000元直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但需扣除此前领取的七级伤残赔偿金12.2万元。申请人不服起诉至县法院,认为不应当扣除此前领取的七级伤残赔偿金,并需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理由:需查明此前七级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项目;被告已关停,未能实际安排工作,也不能保证依法按时支付伤残津贴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以不应当退还;申请人虽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但不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不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只计发一次伤残赔偿金。后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二、李某雨、谢某君等交通事故案

  2019年9月某日下午,谢某均驾驶赣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受害人谢某林等四人)沿崇义县横水镇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途径人民路与振兴大道交叉口,在实施左转弯已并入振兴大道时,被戴某海由南往北驾驶的赣B****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击碰撞,并强拖硬推赣D****号车约69米,造成李某雨亲属谢某林死亡和谢某均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崇义县交警大队认定,戴某海和谢某均均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律师介入,调取查阅相关资料,认为戴某海在限速20公里/时路段驾驶时速均值在79公里、严重超载,通过路旁商铺摄像记录可知戴某海可能存在疲劳驾驶,于是提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一个月后,赣州市交警支队令崇义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认定戴某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李某雨一家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居住在吉水县城。在收集完城镇居住证据后,遂以城标起诉至县人民法院。通过一审开庭审理、证人出庭及证据展示,法院于2020年1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赔偿款508447.39元,谢某均赔偿186129.8元,戴某海系雇员,由其雇主赔偿42963.62元。李某雨等收到判决书并生效后,心里这块石头终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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