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

2017/01/19 15:09:06 查看887次 来源:邵辉律师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定为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按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计算,却未予以明确。由于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的赔偿差距非常大,对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而是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就逐渐产生争议,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各有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3日对此问题进行了特别批复《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该复函明确指出,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受害人在诉讼中,要注意收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要证据。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时的材料大致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

2、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6、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

7、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等。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3、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