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 以案释法

2020/03/14 16:33:52 查看1259次 来源:何海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1日,夏某某因L5椎体滑脱症、L4/L5、L5/S1腰椎间盘突出症在东台市北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4日,北海骨科医院对夏某某进行RSS系统固定术,术中失血,输入由盐城市中心血站提供的A型红细胞2U及血浆150ml,同年5月8日出院。夏某某出院后20多天即出现尿黄等症状,经检查为丙肝症状,后确诊为丙型肝炎。夏某某以北海骨科医院和盐城市中心血站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东台市北海骨科医院和盐城市中心血站起诉至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年2月14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北海骨科医院和盐城中心血站均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东台北海骨科医院补偿原告夏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810.44元,被告盐城市中心血站补偿原告夏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810.44元。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2019年3月18日,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其家庭情况和基本案情后,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中心经验丰富的何海峰律师承办此案。承办人随即与受援人夏某某进行了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并仔细审阅一审卷宗材料,详细深入了解受援人案件情况,第一时间帮助受援人起草民事上诉状,将该案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非曲折难以认定,诉讼策略及时调整。在该案上诉后,承办人花大量时间精力去查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批依据》、《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等,并实际走访盐城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咨询医疗专家详细了解关于丙肝病毒窗口期潜伏期等医学概念、在窗口期内术前血液检测能否发现、血液制品检测程序中对献血人员献血做哪些检测等专业性很强的医学问题。案卷中显示受援人夏某某术后患有丙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系输血导致感染,也不排除夏某某在入院前自身已感染丙肝病毒,血液检测也是合格的。承办人在确认无法认定东台北海骨科医院和盐城中心血站存在医疗过错的前提下,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增加公平负担诉请。《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承办人明确提出根据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书等书证证明,受援人夏某某的丙肝损伤与输血感染有关,其丙肝损伤是由东台北海骨科医院和盐城中心血站基于不同的行为导致的,本案在不能排除医疗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影响时,应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依法提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其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治疗。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其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本案医疗争议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确认东台北海骨科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但受援人的急性丙型肝炎与输血感染有关。因此,东台北海骨科医院作为受援人的诊疗机构,盐城市中心血站作为为受援人提供血液制品的供血单位应依法赔偿受援人的合理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峰回路转,法律援助终现光明。该案经过2次公开开庭审理,数次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9月1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部分代理意见,最终撤销了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东台北海骨科医院补偿夏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17.4元,盐城市中心血站补偿夏德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17.4元。虽然补偿金额不足以完全弥补受援人的身体健康损失,但是二审法院的改判,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和援助律师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案件点评】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问题。承办律师在承办该案过程中,研究相关法条,向相关领域医学专家深入了解血液检测程序,丙肝病毒窗口期、潜伏期等医学问题。本案又是上诉案,要想让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改判,必须要详细列举出一审判决错误之处,拿出确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办人根据案情,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在证据不足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利用诉讼技巧,增加公平责任分担,让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更重要的是让医疗机构从本案中也认识到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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