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土地确权纠纷)

2017/01/19 15:10:26 查看697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南街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农村土地行政经营权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法院(2015)巴中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裁定;

2、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上诉事实与理由:

2005年,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原审第三人颁发通府农地承包权证(2005)第00960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原本由被上诉人承包经营的共计2.87亩土地登记给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据此向巴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运用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理应撤销原审裁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所涉争议应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理系程序适用不当。

本案中,上诉人本已通过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方式合法取得了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但因被上诉人不适当的确权行为致使上诉人权利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依照2003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被上诉人的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土地确权纠纷,依法应当适于行政前置程序,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原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可以撤销或查明事实后改判。

二、被上诉人的行为系无效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重大”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重大的影响,是指从行为的内部要素来看,其行为错误已经达到了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都无法为其进行解释的境地;“明显”是指一般理性人均可轻易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肯定判断,则指从行为的外观要素而言,该行为的错误一目了然,一般人都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不仅未与上诉人协商、更未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本由上诉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另行确权给第三人的行为即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该行政行为不仅剥夺了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也是违背了社会一般公义,故而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行政行为。

(一)依据法理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故原审法院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对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

(二)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理论,本案也不应该适用诉讼时

效。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无效行政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9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换言之“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无效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理,无效的行政行为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原审裁定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原审法院罔顾本案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剥夺上诉人诉权的行为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更使得诉讼参与方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是消解、化解矛盾,而不应是制造矛盾;应当是以法律程序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而不能是经过司法程序反而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涉法涉诉上访。

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据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坚持司法独立的精神,恪守法律的理性和权威,排除法庭外一切因素,作出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和兼具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五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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