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守约方能否主张违约金?

2020/05/25 11:04:03 查看4004次 来源:罗龙江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请求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调减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调整。(延伸阅读案例9)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案情简介

一、2013年1月1日,元鑫矿业与明兴发煤业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明兴发煤业向元鑫矿业购买煤炭,款到发煤。2014年3月31日,经双方核对账目,明兴发煤业尚欠元鑫矿业货款12178355.40元。后明兴发煤业向元鑫矿业支付货款100万元。

二、元鑫矿业向青海高院起诉,请求:明兴发煤业向元鑫矿业支付货款11178355.40元;明兴发煤业向元鑫矿业支付利息2531327.67元;韵建明、赵桂萍承担连带责任。青海高院判决:明兴发煤业向元鑫矿业支付货款11178355.4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三、明兴发煤业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双方买卖合同违约利息未作约定,请求改判明兴发煤业不承担利息损失。最高法院认定明兴发煤业关于原审判决就其欠付货款支付利息的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维持了原审上述判决。 裁判要点 明兴发煤业应向元鑫矿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合同约定款到发煤,至今明兴发煤业尚欠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令明兴发煤业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当及时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支付货款,否则,即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出卖人可要求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督促买受人及时付款,但违约金的标准不宜约定过高,否则买受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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