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解读

2020/08/18 00:33:49 查看1053次 来源:冯鹏雷律师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虽然只有短短的五条,带标题一共440字左右,但意义重大,且其影响也将随着《决定》的施行逐渐显现。作为专利律师,对此《决定》解读一二,以求教于各位同行

  一、此《决定》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明确了出台目的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从司法实践的微观层面来看,出台《决定》的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因为在现行的审理体制下,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是“民行二元分立”的诉讼架构,即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而侵权纠纷则是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就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本《决定》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和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最大限度的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

  从营商环境的中观层面来看,出台《决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鼓励创新,为创新性科技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司法的应有之义。此次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二审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加强对于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从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来看,出台《决定》的目的在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收归最高院管辖,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决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了一抹“科技色”

  第一条: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此《决定》一共五条,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其实就三条,但是其中两条是对案件类型和审级的规定,可见对于二审能够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还是相当挑剔的。为了对比,对此次《决定》收归最高人民院管辖的案件做如下统计: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第一,二审上诉到最高人民院审理的案件都是与技术相关的民事或者行政案件。第二,外观设计的侵权案件二审将还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外观设计的无效行政案件的二审将在最高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对于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来说技术因素相对较少,故二审还归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对于外观设计的无效行政案件来说,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相对较多,所以归最高人民院审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出台此《决定》时也综合考虑了最高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以及数量等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诉讼二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职能依然为生效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再审

  第三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一审在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如果该知识产权案件经过一审即生效,当事人没有再上诉,后又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1]的规定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显然是与《决定》相矛盾的,故在《决定》的第三条中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至于具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还是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则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而非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更为合适。

  那么对于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效的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的再审具体如何进行呢?对此,最高人民院相关负责人在《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以改革的思维解决难题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中做了如下解释:“如果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二审裁判有错误,可以依照现行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类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和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机制,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案件受理、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权运行等问题。”

  四、此《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且此《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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