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20/08/20 14:39:52 查看1503次 来源:陈星竹律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关于夫妻之间“被负债”的问题,屡屡成为舆论的热点。新颁布的《民法典》,为这个“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分配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法律演变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条文并未具体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03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和完善,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此次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该条文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只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共同签名;2、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另一方追认的;3、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系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4、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则系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

  二、案例解读(个人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某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100万。林某的哥哥林大某着急用钱,于是林某用信用卡提现给哥哥林大某10万元。由于经济不景气,林某被公司裁员,因此丧失了经济来源无法偿还信用卡。银行起诉林某,要求拍卖属于林某与妻子共有的车子,价值8万。林某一直隐瞒妻子,妻子看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该情况。

  1、林某和妻子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夫妻二人均有同意负债的行为,由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形成,也就是我们通常提及的“共签共债”,但不可仅从字面上狭义理解,除了共同签字的行为外,也包括一方对另一方负债的知情、同意和决定等。也就是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即使未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但另一方知晓、同意并认可的,那么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林某用信用卡提现,妻子不知晓也未同意,不是共同意思表示。

  2、林某欠信用卡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性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即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要的开支。林某欠信用卡债务,是给哥哥林大某急需用钱,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家庭生活所需。

  3、林某欠信用卡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或经营

  “用于共同生活”指夫妻共同消费而形成共同的财产支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指用于夫妻共同决定的生产经营事项,如举债用于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项目。在认定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购置物品或开支;是否用于共同投资或经营的事项或项目;是否用于单方从事的投资或经营项目,但另一方有享受收益等。本案中,林某欠信用卡的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开销,也不是用于共同投资或经营。对于妻子来说,没有享受任何收益。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及相关案例检索,我们不难发现法官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遵循两大原则:一是看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二是看夫妻双方是否均享受到举债带来的利益。若能确定这两大核心问题,则基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次,《民法典》里有一个亮点:强调了共债共签的原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根据现在颁布的《民法典》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原则来看,林某个人欠信用卡的债务,既没有妻子的签名、同意或追认,也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配偶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如需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如需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其次,夫妻非举债一方对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对待,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最后,在发现自己的另一半存在可疑行为时,切莫冲动,尽量平静的收集一些蛛丝马迹,万一日后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也有证可举,避免出现“被负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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