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签名只有手印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0/08/20 14:40:50 查看1153次 来源:陈星竹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存在一类合同,在签署栏中仅按有当事人手印,却没有当事人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判定,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直接给出了官方答案,即其中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大量高院判例如(2020)辽02民终3997号案件、(2018)宁民终208号案件等也均严格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将只有手印的合同判定为有效合同,可以说这是一个已经盖棺定论的问题。

  可见,只要确认手印和当事人的指纹特征吻合,原则上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和本人签字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在法律上是毋庸置疑的。观察这个立法的初衷,我们不难想到,其可能最初只是为了解决一个“文盲如何行使民事权利,订立民事合同”的问题,即确属存在无法书写自己姓名的自然人,也应当有权以手印方式签订合同。

  但是前述排除特殊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对合同的签字认可和手印认可存在极大的差别:签字本身是受特定人主观意志影响的活动,换言之,签字是与签署人民事行为能力相连接的一种行为,非由签署人本人提笔,难以完成模仿和伪造;而手印仅仅是签署人身上的一种外在的生物信息,只需签署人处于睡眠、昏迷等状态,仅一盒印泥就能达到移花接木的效果。

  当然,即便只有手印的情形显得何等非常规、何等可疑,只要法律将其确认为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就应当给予其与签字同等的尊重。法律的谦抑性要求其不得在未有证据证明胁迫或盗用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武断地将可能性当做必然性,用经验逻辑去断定“事出反常必有妖”。

  而我们诉诸胁迫情形衍生的撤销权时,又会发现只有手印情形的胁迫事实证明,居然和签字画押情形的胁迫事实证明的难度一样大。明明胁迫和盗用的难度有着天壤之别,证明难度竟然一视同仁了。

  有一种立法技术,叫做“对高度可能性的事项合理怀疑”,比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要对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举证倒置呢,因为一人公司具有发生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高度可能性,所以需要举证倒置。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只有手印的合同,在该份合同明显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签署习惯和其他合同签署方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胁迫或盗用情形不存在作为一种倒置的举证责任,由对方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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