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6 20:54:59 查看981次 来源:郑章章律师
【前言】
连锁、加盟、代理等字样,近年来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同样增加的是各式各样的招商加盟广告,特许经营的主体风险也愈加频出。
部分人眼中的加盟连锁,可能只需要一种品牌,加以宣传,便可在全国各地范围内开展并收取培训费、加盟费等等。但他们忽视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要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风险提示】
个体工商户作为特许人时,可能会出现三个角度的法律后果;
首先,是行政处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可知,个体工商户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将会被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除此之外相应的违法所得将会被没收。
其次,是民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是法律意义上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倘若违反该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个体工商户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可知,倘若合同无效,收取的款项需要返还,比如收取的加盟费、服务费、培训费等,需要返还。除此之外,需要赔偿对方损失,例如房租损失、装修损失等。也许收取的服务费、培训费仅仅是几万一年,但相应的房租损失、装修损失、人工成本等将会是几倍甚至十几、几十倍。
最后,是刑事责任。虽然公安原则上不介入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但倘若因该行为,可认定个体工商户在无任何经营资源的情形下,进行该商业活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从而导致其他的刑事责任。
【防范对策】
当个体工商户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个转企”或“新设立”。
且相较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操作灵活性和风险规避也更有利于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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