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著作权能阻止在先商标权的使用吗?

2020/09/04 09:06:22 查看1463次 来源:孙林律师

  编者按:

  最近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咨询:甲公司成功注册了一件文字商标,不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们,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威吓道,准备将该商标文字申请了版权登记,如果甲公司不答应乙公司的要求,乙将以著作权对抗商标权。对此,甲公司如何保护其注册商标?

  有建议也将该商标申请版权登记,也有建议对该商标进行其他类别上注册保护……这些建议均可以防患于未然。虽然乙公司的威吓不足为惧。因为,从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冲突时的三原则来看:

  (1)成立在后的著作权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2)成立在先的著作权基本上能够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不是绝对的;

  (3)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为了更好的理解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可随小编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裁判要旨】

  由与商标相同的文字及其他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案虽经过美术作品登记,但上述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明显晚于获准注册的商标,因此,无权以其所称的在后著作权对抗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

  上海美莱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0日。该公司成立之初的名称为“上海美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7月18日,上海美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在第44类服务项目上注册第4784877号“MY LIKE”和第4784876号“美莱”两件商标,分别于2009年3月28日、7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医院、美容院、整形外科等。2010年4月21日,上述两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上海美莱公司。2015年12月,在第44类整形外科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9年6月19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同意预先核准“武汉美来医疗美容门诊部”的企业名称。2010年1月13日,名称为“武汉市武昌区美来医疗美容门诊部”的个体工商户经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周海。

  2013年10月25日,魏红军申请在第44类服务上将文字及图形的组合注册商标,该图案由“美来”、“MYLIKE”的艺术字及象征蜻蜓的图案组合而成,该申请后被驳回。2014年8月26日,周海、魏红军作为著作权人,将上述申请的文字及图形组合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作品名称为“美来”,记载的完成时间为2014年6月1日。2015年9月1日,名称为“武汉市武昌区美来医疗美容门诊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张先涛。

  【争议焦点】

  武昌美来门诊部在经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美来”、“MYLIKE”,以及将“美来”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是否侵害上海美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一、武昌美来门诊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上海美莱公司第4784876号、第47848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汉字“美来”的企业名称,停止在相关服务及店面招牌上使用“美来”、“MYLIKE”字样;

  二、武昌美来门诊部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海美莱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武昌美来门诊部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字号“美来”与上海美莱公司的“美莱”注册商标在读音上完全相同,字形上近似,且武昌美来门诊部的服务类别与上海美莱公司“美莱”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害了上海美莱公司对“美莱”商标的专用权。

  “MYLIKE”并非英文的固定搭配,作为商标具有显著性。而且,“MYLIKE”商标通过上海美莱公司的多年使用、宣传,在美容医疗行业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武昌美来门诊部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上海美莱公司“MYLIKE”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MYLIKE”标识,属于侵害上海美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武昌美来门诊部依法成立的时间为2010年1月13日,实际经营活动也是从成立之后开始。上海美莱公司申请“美莱”商标的时间是2005年7月8日,获得“美莱”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09年7月21日。上海美莱公司获得“美莱”注册商标的时间早于武昌美来门诊部成立的时间。其次,“美莱”、“MYLIKE”商标最早通过报纸进行广告宣传的时间是2005年11月8日。2008年至2013年度,上海美莱公司及关联公司每年的广告费用均逾千万元。武昌美来门诊部注册成立时,“美莱”及“MYLIKE”商标已经持续宣传、使用了近五年时间,武昌美来门诊部与上海美莱公司同为医疗美容行业,应当知晓上海美莱公司及两个注册商标。最后,武昌美来门诊部提交广告宣传的证据,其广告投入的方式、金额、范围均有限,不足以证明武昌美来门诊部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具有与上海美莱公司注册商标或字号相当的知名度。相反,从武昌美来门诊部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美来整形”、“武汉美来整形”,以及“武汉美来医疗美容”等内容来看,武昌美来门诊部不仅突出使用“美来”,同时还使用了“MYLIKE”标识。“MYLIKE”并非“美来”一词对应的英文翻译,武昌美来门诊部使用“MYLIKE”没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武昌美来门诊部使用“美来”、“MYLIKE”及象征蜻蜒的图案组合“”、“武汉美来医疗美容”与上海美莱公司使用“美莱”、“MYLIKE”及象征飞天仙女的图案组合极为相似,明显具有攀附上海美莱公司商誉、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武昌美来门诊部将上海美莱公司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同时使用“MYLIKE”标识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由“美来”、“MYLIKE”的艺术字及象征蜻蜓的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案虽经过美术作品登记取得版权,但上述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明显在第4784877号和第4784876号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武昌美来门诊部无权以其所称的在后著作权对抗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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