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民间借贷利率已调整,已有利息约定会受影响吗

2020/09/07 13:13:38 查看1303次 来源:刘高锋律师

  民间借贷换新颜:既有利息约定怎么办

  重磅:民间借贷利率已调整,已有利息约定会受影响吗

  

  2020年8月20日下午,最高法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称,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决定新规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要求,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借款期限内利息。二是逾期借款利息(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情形)。

  一、借款期限内的本息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是最初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其中借款利息是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逾期借款利息(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逾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和不超过在合同成立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之和。

  三、本通知出台后,已有约定是否也需要受新规定约束

  该问题的本质就是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的问题。通说认为,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即可以溯及既往。原因比较清晰,就是司法解释是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其解释范围不会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所以,只要法律没有变更,其解释范围也不会变更,当然,也不会损害公民的权益。

  下面我们多说几句,更便于我们理解和分析已有约定是否需要随之调整的问题:

  对于法律解释的分类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因为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的本来之意做出扩张解释,因此解释的内容不会超越社会成员的正当预期,溯及既往也就不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

  新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之后,以前已经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以及逾期借款利息(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应当符合新规定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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