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如何看待骑手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0/10/12 13:30:54 查看1128次 来源:李剑律师

  在互联网大潮中,各种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随之而来是用工关系的转变,从传统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到现如今的“平台-骑手/网约车司机”。关于平台和骑手/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众说纷纭,有合作关系说、劳务关系说、劳动关系说等,不同学说背后代表着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以及商业经济利益的多方博弈。显而易见,三种学说对于平台的义务责任要求逐级增高,对骑手/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力度逐级增强。

  从国家的层面来看,因为平台和骑手/网约车司机之间这种模式是新经济体下的新生事物,以往的立法、司法对此并无研究和实践经验,当问题乃至纠纷出现的时候,并无现成的法律法规及判例可以借鉴参考。但当事人将案件递交给法院时,法官又必须面对不得不审理的难题,今天从一个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看待平台和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案件简介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陕01民终5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乐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小严

  2018年5月4日,贾小严通过大同乐创公司西安市枣园站站长张李松招聘进入大同乐创公司西安市枣园站工作,工作内容为美团外卖送餐员,工作范围为西安市莲湖区,贾小严日常工作受枣园站站长张李松管理。双方约定由大同乐创公司向贾小严支付工资,大同乐创公司主张工资按照送餐单数进行计算;贾小严主张工资标准按照底薪加送餐单数提成计算,每单5至6元。2018年5月10日11时左右,贾小严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区域送餐过程中受伤,大同乐创公司工作人员将贾小严送往医院进行了救治,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贾小严(申请人)与大同乐创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贾小严于2018年9月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6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大同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贾小严向大同乐创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大同乐创公司的管理,大同乐创公司向贾小严支付劳动报酬,贾小严从事的美团外卖送餐工作属于大同乐创公司餐饮外送的经营范围,大同乐创公司、贾小严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大同乐创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之诉请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原告大同市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小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查明公司送餐员每日需通过美团骑手APP打卡考勤,请假需站长批准,否则视为旷工。二审法院认为贾小严接受大同乐创公司管理,遵守大同乐创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大同乐创公司按月支付贾小严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本案从事实及法律适用角度分析如下:

  1、事实层面

  1)招聘:贾小严经大同乐创公司招聘进入大同乐创公司工作,此环节基本不存在于合作关系中,也甚少存在于劳务关系中。因为不论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来源于平等主体间的协商、约定、合意,尽管一方可以就另一方的能力、资质进行核实确认,但绝不会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当然,像寻找保姆家政人员等这类的情形除外,这类情形雇佣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而自然人之间无法通过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规制,如果是企业寻找保洁人员等情形,则需要通过其他方面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工作内容:大同乐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食品经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计算机系统集成;图文及网页的设计制作;科技产品的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及营销策划;仓储(不含焦;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品);装卸搬运;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产品及配件、通讯设备;科技产品技术服务;餐饮外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可见,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外送服务,而贾小严在入职大同乐创公司后从事美团外卖送餐工作,可见贾小严的工作内容属于大同乐创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3)人身依附性:贾小严日常工作受枣园站站长张李松管理,每日需通过美团骑手APP打卡考勤,请假需站长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可见大同乐创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并据此对贾小严进行管理。

  4)劳动报酬:双方约定由大同乐创公司向贾小严支付工资,大同乐创公司主张工资按照送餐单数进行计算;贾小严主张工资标准按照底薪加送餐单数提成计算,每单5至6元。可见,大同乐创公司向贾小严支付了劳动报酬。

  2、法律适用层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事实描述,贾小严与大同乐创公司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任何问题。

  三、本案的思考

  既然不论是从事实层面,还是从法律适用层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没有任何障碍,那为什么还会成为目前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用人单位的问题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虽然贾小严是从事美团外卖服务,但其实际所在的公司并不是美团,即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大同乐创公司与美团的关系为:北京三快委托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快”)经营外卖业务,2017年9月15日,上海三快公司与大同乐创公司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由大同乐创公司组建站点,在约定区域内进行配送及运营工作,负责组建配送团队。从表面上看,大同乐创雇佣的配送员与上海三快公司及北京三快公司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但,数以万计的美团骑手穿着美团统一制定的服装、带着富有美团特色的头盔、喊着美团为您服务的口号,每天在固定地点打卡、培训,不论是骑手自己、还是社会公众、消费者,均不会将骑手与美团割裂看待,没有人会不认为美团应为骑手的行为负责、背书。

  2、损害赔偿的承担问题

  不论是骑手在派送过程自己受到的损害,还是骑手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如果骑手背后没有公司支持,其个人是根本无法承担巨额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财产损害赔偿的。不论是美团,还是上述大同乐创公司,没有和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骑手在派送过程中处于“裸奔”状态,不论是其自身受损、还是三者受损,均不能及时的得到损害赔偿保障。

  骑手自己受到损害,工伤赔偿需要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前提,骑手不得不先进行劳动关系认定,一裁两审持续两年多时间,再加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环节,骑手得到工伤赔偿的时间将滞后三年时间,对于受伤严重的骑手,其根本无力支付期间的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等开支。

  骑手作为侵权一方,三者起诉骑手,如果大同乐创公司能够最起码认定劳务行为,三者可以主张大同乐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大同乐创公司毕竟是一个小公司,其不能确保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实际上美团将其应承担的责任变相地 转移给了责任财产不足的大同乐创公司,间接损害了三者的利益。

  保险公司针对骑手,“创设”了一种叫“个人三者责任险”的险种,这个险种的名称就表明其认为骑手和公司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派送实际为个人行为,实际上略显滑稽,而且保险金额不高,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保障作用。

  结语:

  共享经济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经济机会,创造了很多就业岗位,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骑手作为自然人、作为劳动者,其应享受的权益,不应当因用工模式的改变而严重减损。目前在国家层面,确实也不宜对平台和骑手之间法律关系一刀切,但权益保障是当务之急、也是重中之重,需要多方合力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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