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案例之一

2017/05/16 08:15:42 查看176次 来源:柳基伟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案例之一

  研究人: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柳基伟律师

  (图片来自网络)

  艾XX与李X于1994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25日协议离婚。2013年3月18日,艾XX因经营需要向王XX借款50000元。2014年3月18日,被告艾XX与王XX结清了一年的利息后,重新给王XX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收款方式为现金,借款金额为50000元,年息10%,收款事由为周转,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艾XX在借条中签名确认。借款期满后,被告艾XX至今未还款。王XX遂向XX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被告艾XX、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XX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被告艾XX、李X负担。宣判后,李X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艾XX所欠债务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查明,虽然王XX起诉的借条出具于艾XX与李X离婚后,但是该借条中的借款发生在艾XX与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5万元债权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5万元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上诉人李X举证证明5万元借款为艾XX个人债务,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被上诉人王XX知道艾XX与李X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然而上诉人李X并没有举出这方面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基伟律师认为:目前离婚案件中,有关债务承担方面的主要争议焦点便是夫妻共同债务跟个人债务的认定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意味着,如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债务,首先推断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从夫妻一体化的婚姻真谛、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等角度考虑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基于目前整体社会缺乏诚信、违法成本低廉的现实决定的。其次,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也要求将婚后的有关债务首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如果涉及夫妻婚后产生的债务承担,首先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今日最高院出台了二十四条补充规定,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为本人观点,请勿转载。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