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该归谁?

2020/11/27 10:07:12 查看3410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这一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为人父母,夫妻双方大都希望孩子能跟随自己生活。

  我国《婚姻法》对抚养权的分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但是,并非所有哺乳期的子女,抚养权都归女方。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意见》里也做了规定: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而且,就算离婚时一方取得了抚养权,另一方也可以在其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在处理涉及多子女抚养权争议时,既要考虑子女的生活,又要保障父母和子女之间情感的联系和需求,实现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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