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我的鸭子该当何罪

2020/11/30 17:06:55 查看16350次 来源:赵法忠律师

  “吉吉”可能没想到,自己作为一只鸭子的命运能让数以万计的网友义愤填膺,观者如堵;王珞丹可能没想到,自己找一只鸭子找到了久违的网络热榜;抓鸭大妈可能也没想到,一只鸭子使自己成了众矢之的。

  事情是这样的,7月3日上午,演员王珞丹发微博称:“有现居河南省息县文化路碧桂园附近的朋友帮我看看能不能联系到下图这位女士。她手里拎的鸭子是我同事养的宠物,也是瓢哥的好朋友——吉吉!因同事随我进组拍戏才把它送回老家由母亲代为照顾。如果能找到她,请帮我转达,将以十只同等体格的北京烤鸭保鲜装作为感谢。”微博下还有一张未打码的视频截图。随后,王珞丹删除了该微博,又发了另外一条:“人找到了。但吉吉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不觊觎,不伤害,不食用别人的宠物是人对这个社会该有的尊重!”

  在当今的网络世界,已没有什么秘密,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在微博发出的10小时后,抓鸭大妈就被找到,吉吉“被捕”图片一时间在微博上迅速传开,照片中,抓鸭大妈的姿势甚是“洒脱”,网友们也毫不吝啬的将其作为“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谴责。

  《弟子规》有言: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毫无疑问,该大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经过鸭子所有人同意,擅自将其抓走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更别说被发现时,宠物鸭已经成了这位大妈的腹中餐。但部分网友要求追究大妈刑事责任的要求却值得商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为盗窃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而在事发地,即河南省息县,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只鸭子当然不值这个价钱,但一位明星也当然不会养一只普通的家禽当做宠物,没错,这是一只柯尔鸭,人称宠物鸭界的“爱马仕”,该品种的宠物鸭成年体售价一般在1万元以上,品种较好的售价甚至高达5万元。如此看来,这位大妈轻轻一伸手,就够到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铁窗生涯。但即便如此,这位大妈也不必然的构成盗窃犯罪。在主观上,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普通人恐怕很难分清柯尔鸭和普通鸭的区别,而当这只名贵的柯尔鸭独自出现在公共视野中时,我们也很难发现它头上的主角光环。如果这位大妈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抓的是一只价格高昂的宠物鸭时,那么不能当然的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否则就会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中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简单讲,主客观相统一就是行为人想犯的罪与实际犯的罪要一样。盗窃罪的构成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盗窃罪。这就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但该事件中的这位大妈虽然知道自己盗窃的是鸭子,却不知道其价值如此巨大,因而产生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而这种事实认识错误直接导致了行为人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然也无法成立非法占用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

  这让我想到了当年北京的“天价葡萄案”,与该事件如出一辙。2003年8月,4名男子因为嘴馋偷了几斤葡萄,殊不知竟是价值40万元,历经10余年培育的科研新品种。最初警方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当时规定,北京地区盗窃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财物,是盗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一般要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最终在失去了五个多月的自由后,4名男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我们总是希望法院的判决既要符合国法,又要兼顾人情。就该事件来讲,这位大妈偷了一只鸭子就要坐三年牢显然有失公平,也有违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话,又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位大妈涉嫌行政违法,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写到这里,我回头看了看儿子养的两只小黄鸭,两只普通的小黄鸭。我问儿子:如果有人抓走了你的小鸭子怎么办。儿子想了一会儿说:他们会对小鸭子好吗?

  我一时竟不知如何回答。2020,愿天下无贼,而不是天下无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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