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应该知道的几件事

2020/12/09 09:53:42 查看3115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的思想观念得到更新,突破了固有思想的束缚,开始追求幸福、追求自由,勇于摆脱不幸福的婚姻。有利有弊,利处是公民对个人权益的认知加深,在实践中实现了婚姻自由;弊端是频繁的婚姻关系变动使债权债务的实现难度加大,离婚很久突然有人上门讨债的情形屡见不鲜。想必很多人也在好奇究竟什么样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想要了解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使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甚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如何的承担,产生的也仅仅是内部效力,并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债权人。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点标准: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

  个人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承担

  并非婚姻中的每一笔欠款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要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其为个人债务。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未欠债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管是选择开始或者是选择结束,我们都要仔细考虑,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尽可能去处理清楚,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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