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16:46:17 查看4671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摘要:案件描述:委托人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案中涉及两处房产分割问题,本所律师接受委托,于二审裁判中为委托人达成有效代理。案件要点:房产A系男方于婚前个人名义购买,并通过其个人帐户付款。男方主张其为婚前个人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委托人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案中涉及两处房产分割问题,本所律师接受委托,于二审裁判中为委托人达成有效代理。
案件要点:
房产A系男方于婚前个人名义购买,并通过其个人帐户付款。男方主张其为婚前个人财产。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以购房款中大部分为女方提供,并且现在由女方居住作为抗辩,得法院支持,判该处房产为女方所有,女方只需按照购买时出资比例按照现时股价给予男方相应补偿。
房产B系男方单位福利性质集资建房,男方以该处房产贷款为分居后个人偿还为由主张为其个人财产,不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所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分居并不等同于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该套房屋贷款的偿还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男方未能证明双方有证据证明对婚后财产及该套房屋贷款有其他有效约定,故此该处房产已经偿还贷款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得法院支持。
房产B所涉剩余贷款部分男方主张共同偿还。本所律师认为,因该处房产并未取得所有权,故对该房产的分割实际是使用权的分割,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该房产享有居住使用的男方应当承担剩余全部贷款。得法院支持。
房产B日后取得所有权后女方如另有主张,可向法院另行起诉。
案件中另涉车辆,冷冻胚胎等事宜不再赘述。
律师观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常因购买时间与登记结婚时间不同产生分歧。暂未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分割时也常有分歧。律师处理时当注意收集证据、善于分析。以利维护委托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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