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新规

2020/12/14 15:02:23 查看1231次 来源:张礼美律师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的发布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形成的民间借贷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修订,更是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梳理了其中几个较为重要、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新规定。

  一、以一年期LPR的四倍为上限

  利率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核心问题,《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24%、36%两个基点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对于利率保护上限的调整,主要集体中在《新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将原“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

  原规定中的“两线三区”是指24%和36%这两条线,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不超过24%)、自然债务区(24%以上,不超36%)和无效区(36%以上)。《新规定》则只规定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一条线,因此就形成了 “一线两区”,即:一线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不超LPR四倍)和无效区(超过LPR四倍)。

  三、新规定的溯及力如何

  根据《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什么意思?举个例子:

  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张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两分(即:年利率24%),借期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在《新规定》施行前,借款到期后王某应按照约定向张某归还本金50万元,应支付利息12万元,共计62万元。如果王某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张某在2020年8月20前向法院起诉王某,诉请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本息62万元,依照规定,法院保护或者说会支持的本息合计为62万元。

  但是,在《新规定》施行后,这种情况将发生变化,根据《新规定》张某最多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向王某主张利息,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为例计算,年利率为15.4%,利息为7.7万元。也就是说受到司法保护的本息合计为5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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