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录音证据被合法采信的条件

2020/12/14 19:48:31 查看1239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录音取证往往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而进行的,由于其取证过程一般比较隐蔽,被录音者此时警惕性较低,所以,录音取证较为容易实现。但在取证过程中也是必须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真实有效的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1、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有其他证据佐证。

  ▌特别注意取证方式和技巧:

  要取得合法的录音证据,在实施过程中,事先不仅需要了解其相关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制定一个实施方案,盲目进行只会打草惊蛇,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录音证据。

  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经过公证,可以大大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度。

  ▌什么案件可以采用录音证据?

  一般情况下,所有的纠纷都可以使用录音的方式进行取证,在实际生活中,债务纠纷是最常遇见的纠纷类型,也正是由于其普遍发生,且一般债权双方之间本身存在联系,彼此并不陌生,容易让人思想麻痹,忽略很多细节,往往当矛盾纠纷形成,很难提供完备的证据,此时,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录音证据是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这在很多真实的案例中都有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书《张丽华与赵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于赵卫国与张丽华于2013年1月5日谈话录音的部分内容二审判决认为,赵卫国在与张丽华谈话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证据为合法证据。赵卫国提供的几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明的高度盖然性。二审判决对录音证据内容进行质证、认定后认为,从录音效果上看,可听清基本内容,并无明显的疑点,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丽华认为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赵卫国提供的录音证据是私录取得,但其录音过程合法,录音内容合法、充分,故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充分的认可,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书中就有因为录音证据不合法而被排除出局不予采信的案件。针对《杨福增与陈书成合伙协议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陈书成提交了其与刘纪文及杨卫东的电话录音,证明杨卫东与杨福增是股东关系,杨卫东付给陈书成的88万元是杨福增授权支付的,杨福增对该款有控制权。而杨福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询问,陈书成陈述该电话录音系未经刘纪文和杨卫东同意录制,故该证据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认定。

  还原事实真相需要证据,多种形式证据相组合联系才可以拼出更加贴切的场景。录音证据也是不可缺失的证据种类,只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完整的录音资料,法律会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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