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21:47:40 查看6983次 来源:张立德律师
兼职,一般理解为员工在本职工作的同时,从事第二职业,包括与第三方企业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时间之余打散工(如下班后至快餐点做营业员或外卖人员等)或者基于自己的能力、客观条件等而与第三方合作(比如向某小说网站撰写小说、有车的朋友从事滴滴打车载客、会计人员利用公休日为第三方企业审核财务等)。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的企业工作更是属于特定类型员工的兼职范畴(此四类人员与新企业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同时与第三方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与第三方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小时工)的,即双重劳动关系问题。2008年前,立法及实践中一般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但随劳动合同法及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立法不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规定企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既然立法对此类兼职员工的处理已有明确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作出处理即可,而不能采取直接的简单方式:禁止兼职,直接按违纪处理。
但是,如果员工同时到企业的竞争对手任职的,则企业完全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在竞争对手兼职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至于员工在工作之余的业余时间打散工等的,企业一般不得干涉,因为员工有权安排自己的业余时间。但是,如员工的打散工等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可参考上述内容予以处理(当然,得由企业通过企业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张立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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