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到底有效没效?

2021/01/14 18:13:38 查看208次 来源:王寅翼律师

忠诚协议到底有效没效?
今天有个当事人电话咨询我一个老问题,那就是忠诚协议到底有效没效,因为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此都没明确规定,所以各种判例都有,有些认,有些不认。
不认忠诚协议的观点有: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认忠诚协议的观点有:
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吴晓芳法官在其写作的《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一文中,明确表示: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有效。
这个正反两方都能说出一堆观点,但我可以说为啥立法层面不肯定忠诚协议的道理非常简单: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就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你想想只要能找到出轨的证据,有时候是几千万的财产啊,那富贵险中求,各种稀奇古怪的事情都会出现的,甚至不排除女方雇一个女性去勾引丈夫然后搜集证据。那婚姻生活可有多刺激啊。
我自己的经验是,对这类协议,什么出轨净身出户,法院认的概率是越来越低了,但假如约定出轨一方赔偿对方十万之类的约定,那一般是有效的。
更重要的是人是一种会对激励作出反应的物种,无论男女都一样,都可能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其次是默认了男人在某些方面天然自控弱一点,所以法律要适当调整。
这样的判法可以看做是一种实质公平原则,也可以理解这种赔偿类似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上限的,不能用合同的事先约定替代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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