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1/01/21 20:20:17 查看1186次 来源:张滕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与西安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原告在一审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原告后续又起诉该公司的五名股东,请求五名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曾专门前往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查询了该公司的全部内档材料,但并未发现该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材料,我们初步认定该公司的五名股东未如实出资。

  2、公司法明确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一审庭审中,有两名被告到庭并坚称股东是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未出示任何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资产证明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将上述知识产权过户给公司,故应认定为五名股东并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

  3、作为一个普通人并未有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因为在成立公司尤其是担任股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可能会承担相应的风险,股东应重视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出资额,如果没有将出资额实际交付给公司,那么有可能股东需要对公司所欠他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法释[1998]15号)第80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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