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权人如何认定?(车管所登记的车主不一定是车辆所有权人)

2021/01/22 23:10:08 查看14243次 来源:张滕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与西安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一起民事纠纷,原告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把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进行了查封。实际上该车辆是案外人郑某所有,并非汽车租赁公司所有,于是郑某找到我让我帮忙代理该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我们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提出了执行异议,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该申请书被法院采纳,法院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原告在收到该裁定书后,对裁定书不服,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恢复对该车辆的查封措施。(该诉讼的正确叫法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裁定书正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中的车辆是由郑某出资购买,该车辆为旅游用车,根据交通方面的管理规定,旅游用车不能登记在自然人名下,必须登记在公司名下,于是郑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挂靠协议,约定该车辆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郑某支付挂靠费,车辆由郑某使用,所有权归郑某。

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笼统的认为车辆登记机关所登记的车主就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实际上该想法是错误的。车辆属于动产,应该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比如购车款)便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至于所有权人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不会对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变更。登记他人名字与车辆所有权人是两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在本案中,车辆由郑某购买,虽然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是车辆系由郑某全款购买且郑某并未将车辆赠送给汽车租赁公司,可见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变更,案外人自始至终都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故该车辆不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原告无权查封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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