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4 16:20:41 查看2812次 来源:吴敏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吴敏律师 13681140970
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三个量刑幅度: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列情况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践中代开发票,挂靠开票,要结合行为人的是否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具体分析;
2、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4、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