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保证的规定

2021/02/01 13:35:01 查看172次 来源:陈永新律师

1、保证责任条款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的责任范围不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差别非常大,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有可能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关于保证的相关法律常识解答如下:

1)、依照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债权人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必须先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并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的债权仍得不到清偿,债权人才有权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应当约定承担责任的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就丧失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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