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2021/02/19 12:55:59 查看2550次 来源:杨玄律师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其再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不过对于被告而言其起诉离婚并不受六个月的期限的限制。那么六个月之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呢?这也是原告再次起诉时特别关心的问题。

    案例: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婚后被告曹某因宫外孕、流产等原因患病并手术,丧失基本生育能力,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周某曾于2009年3月提出离婚之诉,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原告周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曹某认为双方虽偶有争吵但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婚后被告丧失基本生育能力,作为女性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原告作为丈夫应该给与被告更多的关心和理解,承担起一个丈夫所应承担的责任,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由此可见,离婚的次数并不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决定性因素,法官判决离婚一般会综以以下角度认定:(一)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一般由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表述、情绪变化来判定;(二)有无和好可能,根据双方矛盾是暂时性的还是根本性的、起诉离婚一方的态度是否坚决来认定;(三)一方提起离婚的次数,提起离婚的次数与法院判决离婚无必然关系,但并非毫无关系,当事人又一次起诉离婚,表明当事人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法院会将起诉离婚的次数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参考之一。当然,若双方确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超越自由裁量的权限,判决不予离婚,那么法院的做法则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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