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应得到哪些赔偿?

2017/09/03 14:16:17 查看192次 来源:游俊峰律师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潘某驾驶豫LLP2XX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平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牛某乘坐的余某驾驶的豫A157XX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牛某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信平公交认字(2016)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牛某等人无责任。经查,豫LLP2XX号小型轿车在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永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牛某就损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潘某及二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牛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牛某的诉请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基本得到了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富裕起来,汽车已进入普通的千家万户,车辆的增多,就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因此近几年来,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也不断增多。由于我国民众法律知识相对比较缺乏,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不知所措,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对自己享有哪些权益更是所知甚少。以下笔者就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的除外)依法应得到的赔偿作简要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第一时间应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车险并注意收集其它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依法应得到以下赔偿: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五、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七、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构成伤残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构成伤残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构成伤残的适用)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诉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害人伤害程度等酌情予以判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均采用了化名,并非实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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