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澳门赌博会犯罪吗?

2021/02/22 14:56:45 查看1354次 来源:陈永新律师

一、大陆公民到澳门赌博,大陆公安能不能抓人?

 

很多人认为到澳门赌博,大陆公安无权抓人,大陆的法院也无权追究赌博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大陆公安有权以涉嫌赌博罪,或者是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者是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相关人员执行刑事拘留,或者是逮捕措施,如果达到判处刑罚的标准,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大陆公民到澳门赌博,大陆公安抓人的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我国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行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大陆公民到澳门赌博,或者是开设赌场,大陆公安抓人的依据,就是根据《刑法》中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2、属地管辖权:是指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适用的是领土主权原则。

3、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区外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是国籍原则。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澳门赌博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嫌疑人基本情况:刘某深圳居民,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我,7月11日第一次与家属面谈了解案情。

家属陈述刘某是生意人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生意上的朋友很多听说刘某和朋友一起去澳门赌场玩过,办案机关某派出所告知家属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其他情况家属不知情。

会见结果:嫌疑人在大陆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参与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不定期和朋友一起去澳门赌场玩;有时也帮助朋友介绍资金拆借业务,但是介绍资金拆借业务都是无偿的;偶尔在赌场帮助朋友兑换外汇,但都是按照酒店赌场柜台公布的当日外汇兑换价兑换,没有赚取外汇差价;没有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也未向参赌人员收取任何介绍费。

案情分析,寻找案件争议焦点:

第一、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达到赌博罪的定罪标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②.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③.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④.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符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共犯论处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二)案件办理结果,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释放嫌疑人

 

根据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案情,辩护人分析公安机关可能会变更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由。因为,涉案行为地在澳门,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卡在大陆开户,跨境支付结算涉及到外汇兑换及嫌疑人是否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可能是非法经营罪。

鉴于上述理由,辩护人决定改变辩护方向,按照有罪免刑的策略落实后续辩护工作。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材料,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由变更为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10日,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授权委托手续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意见》,8月14日上午10时许,检察院电话告知未批准逮捕,《不予批准逮捕通知书》已于13日下午下班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委托人在刑事拘留后第三十六天重获自由。

2020年7月11日与家属面谈至2020年8月13日嫌疑人走出看守所,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当面沟通6次,到检察院查询案件7次及与办案人员沟通3次,提交辩护意见6份。本案成功的关键点之一,辩护人根据案情的变化及时调整了辩护方向,在有罪与无罪及罪责与刑法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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