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早退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还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1/03/24 10:20:53 查看1117次 来源:耿艺宸律师

工伤处理过程中的争议一般为认定和赔偿争议,劳动者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想要获得工伤赔偿,首先需要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中的争议实际上属于法律规定和实际理解的争议。

日常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回家的事儿时有发生,有的人还会顺便办些诸如接小孩、买菜、看望一下父母等事情。

那么,职工早退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还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让我们看看今天这个案例。---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行终118号

 

案情

王某系A公司职工,平时居住在单位职工宿舍内。2013年11月11日下午,按照A公司规定下班时间应为20:00时,但王某在下午18:00时左右未经请假提前2个小时擅自离岗,在回途中横过马路购买香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撤销了《不予工伤认定工伤书》,人社局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早于正常下班时间2小时下班,在回家途中横过马路购买香烟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人社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王某仅违反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其购买香烟于回家路线并未作太大改变。因此,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工伤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013年11月11日,王某早于下班时间两个小时离开公司,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属于违反企业考勤管理制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入院记录》记载,其有吸烟史,王某在下班途中购买香烟亦未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要。A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离开公司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下班途中。人社局认定王某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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