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到底赔不赔

2021/03/24 15:09:11 查看474次 来源:任杰律师

被抚养人生活费到底赔不赔?

       依据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笔者产生疑问,被抚养人生活费到底赔不赔?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赔偿金早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名时间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2010年时,最高院就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但是在司法实务有关人身损害的民事判决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然作为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在判决书中体现。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8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在《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各省高院相继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来明晰这一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第37条: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没有被扶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第四条: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依据该规定,在裁判说理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但在判决主文中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判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项中不再出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粤高法〔2012〕240号)第50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部分。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3〕5号)第九条:《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吗?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0日):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再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累加,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名义作出裁判,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决主文中不再列明。

        综合以上规定,法律取消的是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未取消这笔赔偿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仍然是一个需要确定的赔偿数额,这一赔偿数额并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即原被抚养人生活费+原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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